作者:千慧視點
發(fā)布時間:2019-12-30
文章來源:商標案例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件關于“SEPHORA”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東莞絲麗雅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絲麗雅公司”)的“SEPHORA”商標申請,最終被駁回了。
2018年1月11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與6個引證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作出關于15614888A號“SEPHORA”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決定。
訴爭商標:15614888A號“SEPHORA”商標于2014年10月31日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5類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申請人為絲麗雅公司。
6枚引證商標包括第G749589號“SEPHORA”商標、第15541864號“SEPHORA”等商標,均為注冊在35類的商標,申請人均為絲芙蘭。
絲麗雅公司并不服該裁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絲麗雅公司對訴爭商標與6枚引證商標相同或近似的認定無異議,其異議在于其擁有已經(jīng)核準注冊的在先商標。
而絲芙蘭作為第三人,則提交了(2016)京73行初710號行政判決作為依據(jù)。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即使原告擁有在先注冊商標,在進行新的商標注冊時,也不得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據(jù)此駁回絲麗雅的訴訟請求。
絲麗雅不服判決,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絲麗雅表示:訴爭商標是基于其已注冊的第1487316號“SEPHORA”商標的延續(xù)注冊,上述引證商標的申請日期均晚于絲麗雅公司的在先商標。
針對此,絲芙蘭補充提交了(2019)京行終486號行政判決,該判決顯示第1487316號“SEPHORA”商標被宣告無效。
綜上,法院認為絲麗雅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絲麗雅公司第15614888A號“SEPHORA”商標的注冊之路,最終止步于此。
對上述案件進行復盤,絲麗雅公司再三強調的“在先商標權”以及絲芙蘭提交的兩份判決書,成為了這次案例的關鍵。
而事件的開始,還要追溯到19年前。2000年12月,國內第一枚“SEPHORA”商標注冊在沈陽美媚女士用品有限公司莎芬娜化妝品商行名下,專用權期限為201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6日,后經(jīng)核準于2014年7月13日轉讓至絲麗雅公司名下。這枚商標,正是此前被絲芙蘭無效的第1487316號“SEPHORA”商標,即絲麗雅公司口中的“在先商標”。
絲芙蘭于2009年開始在中國注冊“SEPHORA”系列商標。而面對絲麗雅公司所持有的第1487316號“SEPHORA”商標,絲芙蘭于2013年12月20日,以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無效宣告申請。絲麗雅公司不服,先后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駁回其上訴。
也就是說,在多年前的撤銷事件中,絲麗雅公司并沒有能夠拿出證據(jù)來證明自己在過去三年間有在使用該商標。
當撤銷成為事實,這一枚在先商標也就失去了“在先注冊”的意義。
所以,一旦商標被核準注冊之后,一定要保留足夠的憑證,來證明商標有在使用。就像我們之前討論過的“無印良品”,作為商標持有的一方,在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自己有在使用這個品牌的前提下,會給正版品牌的維權帶去極大的麻煩。
當然,我們是堅決反對任何的企業(yè)去做惡意搶注的事,只是我們作為企業(yè)的經(jīng)營者,要明白一個品牌對于企業(yè)的重要性,要通過這些案例了解到商標布局對于企業(yè)的影響,并且學會經(jīng)營自己的企業(yè)與品牌。并不是每一家企業(yè)都像絲芙蘭一樣能夠維權的如此順利。
在先商標被撤,絲麗雅公司在前述案件中所主張的“訴爭商標基于延續(xù)在先商標商譽而獲得可注冊性”自然而然的缺乏事實基礎。于是絲芙蘭連下兩城,在這次維權中大獲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