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6魯01民初1664”號外觀專利侵權訴訟案
作者:千慧
發布時間:2018-08-23
文章來源:千慧知識產權
專利名稱:包裝袋(黑)(ZL2011301456377)
專利類型:外觀設計
專利領域:食品領域
原告:濟南鑫魯泉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邢臺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濟南槐蔭幸福小子食品商行
案件介紹:包裝袋(黑)(ZL2011301456377)專利的專利權人濟南鑫魯泉食品有限公司發現濟南槐蔭幸福小子食品商行銷售邢臺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的產品侵害了本公司的專利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生產、銷售侵害了原告專利權的產品,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裁決結果:原告的包裝袋(黑)(ZL2011301456377)外觀設計 專利權合法有效,應予以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 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 釋〔2009〕21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外 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 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 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 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 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被告使 用被訴侵權設計的產品與原告使用涉案專利的產品相同,二者在 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構成近似,被告庭審時亦自認 被訴侵權設計與專利近似,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落入了原告涉案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生產、 銷售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產品,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數額,原告未提交其因侵權受損或被告因侵權獲 利的證據,本院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的類別、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規模、原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予以酌情確定。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邢臺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濟南槐蔭幸福小子食品商行停止侵權,即被告邢臺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濟南槐蔭幸福小子食品商行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
二、被告邢臺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濟南鑫魯泉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