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38880號“ZOO”商標提供使用證據及撤銷復審案
作者:千慧
發布時間:2018-10-25
文章來源:千慧知識產權
商標圖樣:
注冊號:6138880
商標類別:43
商品/服務項目:備辦宴席;咖啡館;自助餐廳;飯店;餐館;旅館預訂;雞尾酒會服務;酒吧;流動飲食供應;茶館
商標注冊人(復審申請人):廣州太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撤銷申請人(復審被申請人):代兵
案情介紹:
“ZOO”咖啡館品牌起源于韓國,商標注冊人股東韓國太映F&B株式會社是韓國“ZOO COFFEE”商標的合法所有人。第6138880號“ZOO”商標原由成都螞蟻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8日在中國大陸地區注冊。韓國太映F&B株式會社于2012年開始策劃在中國發展“ZOO”咖啡館產業,同時開始與成都螞蟻物流有限公司接觸,商洽商標轉讓一事,并于2013年4月24日商標注冊人廣州太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立即辦理了該商標的轉讓事宜,成為該商標的合法所有人。
2013年撤銷申請人代兵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向商標局申請撤銷第6138880號“ZOO”商標在“備辦宴席;咖啡館;自助餐廳;飯店;餐館;旅館預訂;雞尾酒會服務;酒吧;流動飲食供應;茶館”所有服務項目上的注冊。商標注冊人廣州太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規定提交使用證據,但是并未得到商標局的認可,商標局依法作出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商標注冊人不服,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復審申請,并重新提交了商標使用證據,包括:原商標所有人成都螞蟻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使用商標的證據,以及廣州太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受讓該注冊商標之后“為商標的大規模使用”進行了大量的資金和人力、物力準備使用行為,強調其強烈的商標使用意圖。此外,太映公司還提供了目前在全國開設大量店面,對“ZOO”商標進行大量使用的證據。
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復審申請人廣州太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撤銷復審期間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商標使用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ZOO”商標在韓國的所有人韓國太映F&B株式會社與廣州太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關系的證明文件;
2.申請人廣州太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企業登記情況的證明文件;
3.“ZOO”商標購買轉讓、許可情況證明;
4.申請人為籌備國內“ZOO”咖啡館而進行的租賃房屋、室內裝修、宣傳品印刷制作、采購咖啡機等法律行為相關的合同、發票等文件;
5.申請人網站建設、百度推廣、旗艦店開業慶典宣傳等宣傳行為相關的合同、發票、圖片等文件;
6.申請人在各地分店對“ZOO”商標進行使用、宣傳的圖片證據;
7.“ZOO”商標原注冊人成都螞蟻物流有限公司許可他人在餐飲服務上使用“ZOO”商標的許可合同、發票,以及許可使用人在店內餐飲用具(菜單、宣傳單)上使用“ZOO”商標的證據。
裁決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綜合考慮復審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雖部分形成時間不在涉案期間內,但鑒于《商標法》關于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予以撤銷的立法本意是引導、鼓勵商標所有人真實、積極使用商標,充分發揮商標功能,避免商標資源的閑置浪費,對于復審商標權利人確有真實使用意圖,復審商標在實際使用中也能夠發揮標示商標或服務不同來源作用情形的,可以認定對復審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基于此,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復審申請人在2010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間內對復審商標在“咖啡館”等服務項目上進行公開、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故依法維持“ZOO”商標在全部服務項目上的注冊。
對企業的啟示:
本案的焦點在于“商標的使用準備行為是否能夠認定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
人們通常概念中的“商標實際使用”是指商標所有人或者許可使用人在經營活動中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對于“商標使用行為”在《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以此為斷案的依據和標準,符合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對于這個問題沒有疑義。
但是,實踐中我們還會遇到類似于本案的情形,如果嚴苛地界定“商標使用”之概念,并以此撤銷廣州太映公司的注冊商標,顯然廣州太映公司的信賴利益將受到極大損害,有悖公平原則。為此,我們有必要對“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之規定做主觀目的解釋,從立法本意出發,正確理解適用該規定之基本條件。本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立法本意做了明確的闡釋,即“引導、鼓勵商標所有人真實、積極使用商標,充分發揮商標功能,避免商標資源的閑置浪費”,即“撤銷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對于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并且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在準備活動中商標已為相關公眾知曉,可以認為這種情形下的“商標”已經發揮了其基本功能,應當認定商標所有人對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本案還有一個重要的背景:“ZOO”咖啡起源于韓國,在韓國具有相當知名度,來到中國大陸后迅速開店布點,至撤銷申請人代兵提出撤銷申請時已經具有了一定影響力。就這一點而言,太映公司對于“ZOO”咖啡館產生的商譽是有較大貢獻的,自然人代兵的撤銷行為之善意或者惡意認定,相信對于審查員的審查也有一定影響。
裁定中,商標評審委員會使用了“真實使用意圖”一詞,意味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審查員不僅關注“商標使用行為”這種客觀法律事實,而且關注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主觀意志。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上述觀點在法院的判決中也得到了認可。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高行終字第294號行政判決書中,法院認定:“商標使用應當具有真實性和指向性,即商標使用是商標權人控制下的使用,該使用行為能夠表達出該商標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關聯性,能夠使相關公眾意識到該商標指向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判定商標使用行為是否屬于僅以或主要以維持注冊效力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行為,應綜合考察行為人使用該商標的主觀目的、具體使用方式、是否還存在其他使用商標的行為等因素......”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行終2263號行政判決書中,法院認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標資源,清理閑置商標,而非懲罰商標權人。因此,在商業活動中,公開、合法、真實的使用商標標志,表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相關公眾能夠區分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不同市場主體的方式,均為商標的使用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5號裁定書也明確:“只要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的使用了注冊商標,且注冊商標的使用行為本身沒有違反商標法律規定,則商標注冊人已經盡到法律規定的使用義務,不宜認定注冊商標違反該項規定”。
本案裁定為我們應對“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案件提出了新的思路,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先例也為我們提供了案例支撐和理論支持。當然,從法解釋的角度來看,文義解釋永遠是第一位次的解釋方法,我們在忠實于文義解釋的前提下,也要充分考慮企業對于商標的商業使用意圖、市場和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現實認知等客觀實際,用多元化的思考角度解決常見的商標問題。畢竟,“善意的商標使用”意圖和商標使用行為應當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