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2247號“皇家禮炮ROYAL SALUTE”商標撤銷案
作者:千慧
發布時間:2018-11-27
文章來源:千慧知識產權
商標圖樣:
注冊號:1282247
商標類別:34
商品/服務項目:香煙;雪茄煙
商標注冊人:山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
撤銷申請人:芝華士控股(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案情介紹:
撤銷申請人芝華士控股(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依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向商標局申請撤銷第1282247號“皇家禮炮ROYAL SALUTE”商標在“香煙;雪茄煙”商品項目上的注冊。商標局依法受理并向商標注冊人山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其在2個月內提交在2008年6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期間使用該商標的證據材料或者向商標局證明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答辯人山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了答辯,提出了2008年6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期間未使用申請商標的正當理由。即:“根據國辦發【2005】57號精神,國家煙草專賣局要求各省中煙工業公司整合公司主營業務并統一品牌。國家煙草專賣局2006年對山東卷煙企業品牌管理體制進行了批復,暫停對申請商標的生產和使用”。主要證據包括:
1.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山東卷煙工業企業管理體制改革的批復;
2.山東卷煙工業企業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3.答辯人前身“山東中煙工業公司”的章程等。
裁決結果:
商標局認為山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不使用注冊商標之正當理由,芝華士控股(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申請撤銷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決定第1282247號“皇家禮炮ROYAL SALUTE”商標不予撤銷,維持注冊。
對企業的啟示:
“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制度的設置本意在于清理閑置商標,引導、鼓勵商標注冊人真實、積極使用商標,充分發揮商標識別產源的功能。因此,撤銷制度本身是手段而非目的。商標注冊人的商標被撤銷,主觀上的成因是商標注冊人并沒有將商標真正投入使用的意圖,換言之,客觀上具備使用條件而不使用,此時商標注冊人就應當承擔商標被撤銷的不利后果。
既然撤銷制度的本意并非撤銷而是督促使用,那么對于主觀上具備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但是客觀上不具備使用條件或者受限制的企業,就應當給予其抗辯權利,這也就是“注冊商標不使用正當理由”存在的理論基礎。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產清算;(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根據該規定,成立不使用商標的正當理由必須是商標注冊人無法預見或者無法控制的客觀事由,除此以外的其他事由都不成立“正當理由”。
根據上述分析,顯然主客觀相統一應當是“正當理由”成立的必要條件。那么企業在提出正當理由進行抗辯時,就需要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論證。
主觀上必須強調企業從未放棄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比方說提供證據證明企業已經為使用商標印刷包裝、印制標簽、租賃辦公場所等做了準備。“具有使用意圖”的認定很難用具體的證據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證明標準不宜定的太高,在沒有前述證據證明企業已經進行準備使用行為時,只要存在前述商標注冊人無法預見或者無法控制的客觀理由,我們就可以推定其“沒有放棄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
客觀上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四類事由中的任一種,即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客觀事由。首先,該事由非因商標注冊人過錯導致,如因商標注冊人疏忽、企業自身戰略要求等原因導致未使用注冊商標的,顯然不構成“正當理由”;其次,該事由的出現暫時阻礙了商標注冊人使用該商標。實踐中,如果企業遇到了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政府臨時政策限制等情勢變更、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我們均可以考慮提出正當理由進行抗辯。
最后提醒企業注意的是,因為立法鼓勵商標注冊人積極使用商標,因此對于“正當理由”的證明標準相對高,企業平時應當注意保存有關第三方或者官方出具的文件、檔案、報刊等證據予以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