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案例之“齊魯維康”商標二審
作者:千小慧
發布時間:2020-08-12
文章來源:千慧知識產權
案由: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
原告(上訴人):梁山朝輝飼料銷售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山東華夏維康農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
案由: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
商標圖樣:齊魯維康
申請號:17114162
核定使用商品(第31類):飼料、渣滓(飼料)、動物催肥劑、米粉飼料、動物食用酵母等。
案情介紹:
上訴人梁山朝輝飼料銷售有限公司(簡稱朝輝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4919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三方均提交了各類證據。
原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另查,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齊魯維康”與引證商標“華夏維康”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圖形部分都有弧線元素,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標志。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飼料、渣滓(飼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飼料、活動物”等商品在消費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存在交叉、重疊,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針對朝輝公司關于未收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答辯通知,商標評審委員會程序違法的訴訟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發文日期為2018年4月19日的《商評委與郵局發文交接清單》,其中載明發文133件,涉及本案的發文號為WXXG20180000000126DBTZO,收文單位為“梁山朝輝飼料銷售有限公司”,商標名稱為“齊魯維康”,注冊號為17114162,對該證據予以采信。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朝輝公司的訴訟請求。
朝輝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圖形部分的構圖和整體外觀方面區別明顯,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
國家知識產權局、華夏維康公司均服從原審判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且有訴爭商標檔案、引證商標檔案、被訴裁定、行政階段及原審訴訟階段的證據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予以確認。
法庭審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的商品。商標近似是指商標的文字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需綜合考慮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以是否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為標準。
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飼料、渣滓(飼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飼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訴爭商標由中文文字“齊魯維康”、英文字母“Qiluweikang”及圖構成,中文文字“齊魯維康”為其顯著識別部分。引證商標由中文文字“華夏維康”、英文字母“HUAXIAWEIKANG”及圖構成,中文文字“華夏維康”為其顯著識別部分。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標志。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若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關公眾在隔離觀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容易認為使用前述商標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商品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關系,從而導致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原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朝輝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朝輝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借鑒意義:
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既是基本的商業倫理道德,也是市場經濟的不二法則。提高自身商品質量,提升市場競爭力,才是正途。對于“傍名牌”行為,企業需給予足夠的重視和采取積極作為的方式,保障自身商標的合法權利,保障自身市場。近年來政府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規范市場經濟下的商標使用,對惡意搶注知識產權的行為,打擊力度逐步提高,警示商家主動收斂不正當競爭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