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卡公司訴稱,其經(jīng)授權依法享有“摩卡MOCCA”“摩卡咖啡”“摩卡”等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經(jīng)過長期的連續(xù)使用和宣傳推廣,“摩卡咖啡”等系列產(chǎn)品已被社會公眾廣為知曉,具有良好的聲譽和較高的知名度。去年3月5日,摩卡公司發(fā)現(xiàn)瑪儷琳北京分公司及瑪儷琳公司在其經(jīng)營的咖啡廳的菜單上使用“摩卡咖啡”字樣,認為該行為侵害了摩卡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導致相關公眾對相關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咖啡店認為,“摩卡咖啡”字樣并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因為“摩卡咖啡”本為商品通用名稱,摩卡公司無權禁止他人的正當使用。法院審理認為,“摩卡”為咖啡的品種之一,其對應的英文單詞為“MOCHA”,此為“摩卡”“MOCHA”的固有含義,摩卡公司雖然注冊有“摩卡”系列商標,但無權禁止他人非商標性使用這些字樣。而且,如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使用人主觀意圖及使用方式必須能夠發(fā)揮商標標識的識別功能,即商標的使用人主動地體現(xiàn)該標識識別來源的作用,如使用人僅為表達某一詞匯的固有含義而進行使用,相關公眾難以據(jù)此知曉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也就無法體現(xiàn)該標識的商標功能,此種使用方式不應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本案中,二被告在使用“摩卡咖啡(熱飲)MOCHA”時均系作為其店鋪中銷售的一款咖啡飲品的名稱進行使用,其在菜單上使用“摩卡咖啡(熱飲)MOCHA”字樣,系與其他口味咖啡進行并列展示,并無突出或顯示任何與摩卡公司關聯(lián)的字樣,且使用該字樣時在字體、字號、排列方式上均與菜單中其他飲品字體、字號、排列方式相同,該種使用方式合理且必要,未超出說明或客觀描述商品的正當使用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