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鮑師傅”商標侵權糾紛再起,帶照租賃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作者:夏旭
發布時間:2020-08-12
文章來源: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帶照租賃“鮑師傅”,房屋租賃方是否應當與承租方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我們通過“鮑師傅”商標侵權案,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簡介
涉案“鮑師傅”商標注冊號為第12484211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包括糕點;蛋糕;面包等。2017年該商標轉讓至鮑才勝公司名下。
鮑才勝公司發現,李老爹公司未經鮑才勝公司授權或許可,在與鮑才勝公司相同的糕點產品上使用“鮑師傅”,包括但不限于在其店面招牌、商品柜臺、商品包裝袋、收銀小票等多處使用“鮑師傅”商標,該商標使用行為已經導致消費者混淆,侵害了鮑才勝公司的合法商標權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故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中,李老爹公司辯稱其非實際侵權人,而是將涉案侵權場所帶照租賃給案外人徐某,與被告李老爹公司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李老爹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與案外人徐某之間存在有效的帶照租賃合同關系;
其次,即便存在帶照租賃情形,但因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從行為外觀上就是出租人在出售侵權商品,故由出租人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是合理的;
再次,從主觀過錯來考察,結合本案租賃合同,雖然在其約定中明令禁止承租人事實利用房屋之便進行非法活動,但是出租人主觀上仍有過錯,其應當對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李老爹公司在其經營的店鋪招牌、門頭、展示柜、銷售的涉案商品包裝袋上使用涉案商標“鮑師傅”的行為,侵害了鮑才勝公司享有的第1248421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和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李老爹公司不服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未審查訴訟主體是否適格,在未對外賣檔口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定的情況下確認上訴人訴訟主體地位,屬于事實認定不清。同時,上訴人作為出租人不應替代實際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查認為,雖然李老爹公司提交的租賃合同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付款憑證上的打款人亦非徐某,但該合同騎縫處加蓋了李老爹公司的公章,且打款日期與金額及收款賬戶均能與該租賃合同相吻合。同時,考慮到個人及小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法律意識淡薄以及交易習慣等,法院認為上述證據已可以形成優勢證據,證明該租賃關系真實的可能性較高。
但根據李老爹公司自認其帶照租賃的情況以及涉案公證書中記載的檔口懸掛李老爹公司營業執照的事實,可以認定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義在從事經營活動。在此種情況下,出租人應有義務對承租人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本案中,承租人未經鮑才勝公司的許可,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與鮑才勝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相同的“鮑師傅”商標,已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而李老爹公司作為出租人及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未盡到合理注意及監督義務,應與承租人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同時,鮑才勝公司作為涉案商標權利人,其有權選擇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故李老爹公司關于其主體不適格,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故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帶照租賃,商標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與普通房屋租賃關系不同,本案屬于“帶照租賃”,即承租方同時使用出租方的營業執照和房屋。在此種情況下,可以認定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義在從事經營活動,出租人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應與承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從小微企業或個人的實際交易習慣出發,充分運用了證據高度蓋然性原則,以及對“帶照租賃”的責任承擔進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