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慧視點
發布時間:2019-09-23
文章來源:北京日報
從2015年起,老城堡公司多次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第35類項上申請注冊“CRH”商標,用于廣告、商業中介服務、市場營銷、采購等服務。
而CRH正是我國高鐵的英文縮寫,在每輛高鐵的白色車身上,我們都能看到明顯的“CRH”標志。鐵科院作為我國鐵路唯一的綜合性研究機構,承擔著我國高鐵的建設、運營、維護工作,高鐵“CRH”的商標權也由鐵科院享有。鐵科院擁有的涉案的第35類“CRH”商標注冊于2006年,在2009年4月取得商標專用權。記者查詢發現,鐵科院共在43個門類上注冊了“CRH”商標,本案爭議商標則是其中之一。
針對這一決定,鐵科院起訴至北京知產法院,其認為“CRH”是中國高速鐵路系統的品牌名稱,自該商標注冊以來就被廣泛運用于中國高鐵的運營之中。基于實際國情,鐵科院雖為商標權利主體,但實際使用人是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下屬單位,因此中國鐵路總公司及關聯公司對“CRH”商標的使用也應視為鐵科院的實際使用。
庭上,鐵科院提交了高鐵車載廣告、工作人員胸牌、車內頭枕照片、廣告宣傳發票等證據,以證明“CRH”商標在廣告等領域一直得到了實際使用。
經審理,北京知產法院認為,鐵科院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在指定期間內,鐵科院及多家關聯公司對訴爭商標在廣告宣傳等服務上進行了公開、真實的使用,故商評委作出被訴決定的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綜合全案證據,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涉案“CRH”商標撤銷復審決定,并要求商評委針對老城堡公司的請求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