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慧視點
發布時間:2019-10-18
文章來源:閩商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對自己的運動形象照片擁有肖像權,其在本案中主張的肖像權可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在先權利”。但是喬丹公司的人形商標logo并未損害邁克爾·杰弗里·喬丹的肖像權。
首先,肖像權所保護的肖像是對自然人體貌特征的視覺反映,社會公眾通過肖像識別、指代其所對應的自然人并能夠據此將該自然人與他人相區分。“肖像”應當具有可識別性,其中應當包含足以使社會公眾識別其所對應的權利主體,而涉案標識并未達到此程度。
其次,面部特征是自然人肖像中最為主要的特征,邁克爾·杰弗里·喬丹主張肖像權保護的標識并不具有足以識別的面部特征,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標識包含了其他足以反映其所對應邁克爾·杰弗里·喬丹的自然人的個人特征。
再者,關于涉案商標標識“人形logo”,雖然該標識與邁克爾·杰弗里·喬丹運動形象照片中的身體輪廓的鏡像基本一致,但該標識僅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體輪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任何與邁克爾·杰弗里·喬丹有關的個人特征。
并且,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就該標識所對應的動作本身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權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類似的動作,該標識并不具有可識別性,不能明確指代邁克爾·杰弗里·喬丹。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不能就喬丹公司的商標logo享有肖像權,其有關涉案商標的注冊損害其肖像權的主張不能成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332號行政裁定書。)
“福建喬丹”與“飛人喬丹”結下梁子已久,讓我們來回顧一下這段恩怨情仇……
喬丹體育在創立了品牌之后不斷發展壯大:
業績良好的喬丹體育在當年11月25日成功通過證監會審核,并計劃于2012年3月在A股上市。但是眼見自己的名字被注冊了商標,飛人喬丹能忍?
上市在望的喬丹體育卻在短短數月后的2012年2月,被邁克爾·喬丹以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姓名權為由起訴,向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注冊商標。
之后就是長達數年的訴訟過程,期間歷經多次審判和上訴,而喬丹體育的上市計劃也一拖再拖。在2013年,喬丹體育甚至因為公司IPO受阻,狀告“飛人”喬丹,要求其停止侵害喬丹體育名譽權的行為,并賠償損失800萬美元。
喬丹體育公司稱,喬丹曾先后提起78起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件,截至當時律師函發出之日,僅有3個案件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其余案件喬丹均敗訴。盡管喬丹在侵權訴訟中屢戰屢敗,但是期間對于喬丹品牌的傷害以及公司IPO受阻而造成的損失巨大。
伴隨著本次終裁,“福建喬丹”與“飛人喬丹”數年恩怨情仇拉下帷幕,喬丹體育未來發展如何,我們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