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慧出場,搜集證據
作者:千慧
發布時間:2018-08-09
文章來源:原創
2017年,史丹利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史丹利”)委托山東千慧知識產權代理咨詢有限公司案件部(以下簡稱“千慧案件部”)打贏了商標無效宣告請求案。具體怎么回事兒呢?一起來看一下。
爭議商標:三安旺
該商標與史丹利名下第3735838號“三安SANAN”商標、第5847221號“金三安JINSANAN”商標、第7026261號“史丹利三安”商標、第14904792號“三安”商標、第16587627號“三安”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構成在使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引證商標一:第3735838號“三安SANAN”商標
引證商標二:第5847221號“金三安JINSANAN”商標
引證商標三:第7026261號“史丹利三安”商標
史丹利認為“三安”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且引證商標一在肥料商品上曾獲得馳名保護,爭議商標具有明顯摹仿申請人馳名商標、“搭便車、傍名牌”的惡意,系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產地產生誤認。
千慧出場,搜集證據
經千慧案件部核實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千慧案件部在查證中搜集大量相關證據。
被申請人答辯未果,“三安旺”無效!
五洲豐辯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且引證商標四、五申請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時間。申請人的其他無效宣告理由,與事實不符,無證據證明,于法無據,均屬于無理取鬧、破壞同行競爭對手知識產權保護的惡劣行為。
經國家商評委查明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義上無明顯區別,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最終裁定如下: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