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桶”專利遭無效,法院:外觀設計專利相關視圖應相互對應
作者:千小慧
發布時間:2020-06-08
文章來源:知產北京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一起與桶有關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一審認定該外觀設計專利相關視圖未相互對應,導致外觀設計保護對象不確定,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潘某的訴訟請求。
該案中,第三人廣東鼎湖山泉有限公司就原告潘某擁有的專利號為201730062307.9、名稱為“桶”的外觀設計專利(簡稱本專利)提起無效請求。
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潘某對被訴決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法院認為]
本專利的外觀設計名稱為桶,視圖包括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仰視圖、俯視圖和立體圖。
從主視圖看,桶的整體為圓柱體,桶身下部為細長桶口,桶身距離頂部1/3處為凹環,下部包含數條縱向彎曲的凹槽。
本專利視圖
從本專利的左視圖來看,正中間的彎曲凹槽跨越中線,從而應在主視圖的左側看到彎曲凹槽的下半部分,且不可能看到該彎曲凹槽的上半部分,從后視圖的右側應該看到彎曲凹槽的上半部分而看不到下半部分。然而主視圖左側可見的是完整的彎曲凹槽,并非半個凹槽。因此,主視圖與左視圖投影關系不對應。
從后視圖來看,右側可見彎曲凹槽的下半部分的邊緣,因此,左視圖和后視圖的投影關系也不對應。
從本專利的右視圖來看,正中間的彎曲凹槽跨越中線,從而應在主視圖的右側看到彎曲凹槽的上半部分,且不可能看到該彎曲凹槽的下半部分,在后視圖的左側應該看到彎曲凹槽的下半部分。然而主視圖右側可見的是完整的彎曲凹槽,并非半個凹槽。因此,主視圖與右視圖投影關系不對應。而且后視圖左側可見完整的彎曲凹槽,且距離對應右視圖中線的位置較遠。因此,后視圖與右視圖投影關系不對應。
因此,本專利的主、后、左、右視圖均出現矛盾之處,相互間投影均不對應。從左視圖和右視圖來看,本專利的桶身應該有四條平均分布的縱向彎曲的凹槽,但是從主視圖和后視圖來看,似乎為三條分布不均的縱向彎曲的凹槽。另外,本專利圖片是設計圖,并非照片,不存在因拍攝導致的景深等問題。
綜上,本專利主、后、左、右視圖均不對應,無法清楚地顯示彎曲凹槽的數量及位置,導致外觀設計保護對象不確定,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結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潘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