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北京知產(chǎn)法院:“不良影響”不需有實際損害,不考慮主觀惡意
作者:千小慧
發(fā)布時間:2020-11-04
文章來源:商標案例、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經(jīng)營者對商標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也更加注重商標的個性化表達,但部分經(jīng)營者以犧牲公共利益為代價追求商標的標新立異,這與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初衷是相背離的。因為商標在品牌的發(fā)展道路上不僅僅要考慮經(jīng)濟利益,也要考慮社會價值。
11月3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召開了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新聞通報會。
法官提醒商標注冊人注意,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具有政治、文化、經(jīng)濟、歷史、傳統(tǒng)習俗上的不良影響,均無法獲得注冊。
具體講是:不良影響規(guī)定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即“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本條中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guī)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副院長宋魚水在通報會上介紹,該院自成立以來,審結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2000余件,占商標駁回復審行政案件總收案量的6.3%,法院維持被訴決定比例高,改判率低。截至8月底,2020年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對該類案件的被訴決定維持率達到89.4%,裁判結果具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和可預見性。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審判三庭黨支部書記張劍介紹,判斷標志是否具有“不良影響”通常須考慮標志本身含義,不需具有實際損害,不考慮主觀惡意,不適用于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情形。
那么,何為“不良影響”商標?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審判三庭法官助理張航、石燕對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進行了系統(tǒng)梳理,并向社會發(fā)布如下典型案例。
一、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前面提到,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商標存在可能損害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的情形。
第一枚商標,“該活!”。原告福建綠達食品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30類咖啡、糖等商品上??吹竭@個詞,大家可能想到了另一個詞語,“活該”。訴爭商標的漢字部分“該活”與“活該”只是字序不同,文字構成完全一致。雖然原告主張訴爭商標有感嘆號“!”標明漢字讀序,但這并不能絕對限制一般公眾對該二字的認讀方向和順序,容易使公眾將二者相聯(lián)系。而“活該”一詞通常是公眾用于傳達出一種強烈的負面情緒的詞語,將訴爭商標使用在復審商品上,可能對我國社會主流文化價值產(chǎn)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故不予核準注冊。
第二枚商標,“IIO”,原告安特固化學私人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1類工業(yè)用膠、固化劑等商品上。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英文“IIO”構成,從視覺效果上看,與數(shù)字“110”高度相近,而“110”是在我國眾所周知的報警電話,相關公眾更易將訴爭商標識別為報警電話“110”,將與報警電話“110” 高度相近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對社會公共秩序產(chǎn)生不良影響,故不予核準注冊。
二、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
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響是指,商標可能對我國政治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我們看第一枚商標,“雄垵特曲”,原告江蘇建環(huán)工程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訴爭商標中的“垵”是曾厝垵的垵,“曲”是彎曲的曲,特曲是一種釀酒工藝。訴爭商標在讀音、整體視覺效果上與我國雄安新區(qū)相近,使用在復審商品上,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故不予核準注冊。
第二枚商標,“革命小酒”,原告北京康宏墨金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33類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基于我國特定的歷史背景,在無其他相關語境的情形下,相關公眾易將“革命”一詞與我國革命歷史和革命精神相關聯(lián)。將訴爭商標使用在復審商品上,容易減弱相關公眾心中“革命”一詞的嚴肅性和神圣的象征意義,產(chǎn)生不良影響,故不予核準注冊。
上述案例,有通過低俗暗示打擦邊球的,有利用有政治含義的詞語制造營銷噱頭的,都因觸碰了“不良影響”條款的禁區(qū)不能被核準注冊。
下面請我的同事石燕繼續(xù)為大家介紹具有經(jīng)濟上不良影響和文化上不良影響情形的典型案例。
三、具有經(jīng)濟上的不良影響
合肥房管家房地產(chǎn)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在第36類擔保等服務上注冊了本案的圖形商標。“不良條款”屬于禁止商標注冊的絕對事由,是對標志本身能否作為商標注冊的一種適格性評價。該圖形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之一為符號“¥”。“¥”通常作為我國法定貨幣的標記,也就是人民幣的符號,讀音為“元”。該商標使用在“擔?!钡确丈?,可能對我國經(jīng)濟、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的影響,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四、具有文化上的不良影響
首先,是與歷史人物或歷史典故、文物等有關,易產(chǎn)生不良影響而不予注冊的標識。原告扎魯特旗紅旗魚場在第29類魚制食品等商品上注冊了“皇太極湖及圖”商標,圖形部分是手持魚叉的古代皇帝形象。原告在訴訟中主張“皇太極湖”是一個整體,具有地域性特點,與清朝開國皇帝“皇太極”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具有不良影響。對此,我院認為,雖然查明確有“皇太極湖”這一地名,但大家看,這一商標圖形是一個皇帝形象,綜合它的文字和圖形,相關公眾易將商標的含義與清朝皇帝“皇太極”相聯(lián)系,而非與“皇太極湖”這一地名聯(lián)系,所以“皇太極湖及圖”商標因具有不良影響而不應予以注冊。
接下來這個案例是因具有封建迷信性質而易產(chǎn)生不良影響的。
大家可能都看過天下霸唱的小說《鬼吹燈》,圍繞這個知名IP有很多知識產(chǎn)權糾紛,我們今天要分享的這個案例就和“鬼吹燈”相關。原告上海小島文藝創(chuàng)作工作室在第16類海報等商品、第41類戲劇制作等服務上申請注冊“鬼吹燈”商標,原告主張其投資人為知名度極高的《鬼吹燈》系列小說的作者,“鬼吹燈”標識也具有區(qū)分于小說名稱的顯著性,具備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我院經(jīng)審理認為,“鬼吹燈”屬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質的詞匯,使用在上述商品或服務上,易使人產(chǎn)生與封建迷信有關的聯(lián)想,從而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而且,“不良影響”條款屬于禁止使用的絕對條款,“鬼吹燈”標識無法經(jīng)使用取得知名度而獲準注冊。
最后是因不規(guī)范使用漢字或成語而產(chǎn)生不良影響的案例。原告北京福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第40類食物熏制等服務上注冊了“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標。原告在店面標志中顯著突出“小蹄大作”四個字,易使社會公眾將商標與成語“小題大做”聯(lián)系在一起。本案中的商標系不規(guī)范使用我國成語,這種標志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和使用,將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yè)產(chǎn)生負面影響,不利于我國語言歷史文化的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的發(fā)展,不應核準注冊。
總之,商標申請不能隨心所欲,盲目追求標志的個性化表達,以犧牲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為代價博人眼球,無疑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市場主體在商標申請時應當更加慎重,主動避讓一些格調不高、容易產(chǎn)生不良影響的詞語,避免因觸碰到“不良影響”條款的雷區(qū)而無法獲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