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小慧
發布時間:2020-12-15
文章來源:人民網
一、專利權源的合法性。發行人專利的來源、取得方式和時間、重要程度、是否合法有效存續,是否存在被終止、宣告無效的情形,以及各專利發明人與發行人的關系。
二、已有專利和技術的穩定性。已獲授權的專利授權方的基本情況,以及授權的長期性與穩定性;自有技術、芯片、專利、產品等是否存在與外購芯片、產品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專利侵權風險、商業秘密侵權、軟件著作權侵權等風險,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共用專利的研發與申請過程中,各共有人對專利使用、轉讓、許可第三方使用的約定情況,對各共有人的重要程度。
三、潛在專利的有效性。申請中的專利尚未取得專利權的原因,以及申請發明專利保護的進展情況。
四、研發人員的合規性。核心技術的發明人或主要研發人員及其曾任職的單位情況,核心技術的具體來源、研發周期、形成過程,是否涉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核心人員在曾任職單位的職務成果,是否與原工作內容相關,是否侵犯原單位知識產權,是否違反其競業禁止義務和保密協議,是否存在權屬糾紛或潛在糾紛風險。
五、合同權利的公正性。合作研發技術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作用論證,包括發行人與合作方研發的主要協議安排、各方主要權利義務、費用承擔方式;如果雙方協議中約定知識產權歸雙方共有,需要特別說明是否影響發行人對該知識產權的使用;介紹合作研發方是否與發行人存在關聯關系,是否存在上述各方及發行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互相持有對方股權的情況;說明是否存在利用關聯方或非關聯方的職務發明情形;披露發行人與合作研發方是否存在糾紛,發行人是否存在對上述合作研發方的重大依賴。
六、專利授權的情況以及公允性。專利持有人授權發行人使用技術的情況,包括授權使用的技術名稱、授權時間、使用范圍、使用限制、使用期限、授權形式、授權許可使用的費用、支付情況及公允性、有無向發行人以外的第三方授權使用;發行人使用授權技術的研發、生產情況,授權技術對發行人的經營、業績貢獻情況。
七、衍生專利、技術的權利歸屬和權益分配。發行人在獲得授權使用技術的基礎上形成的衍生專利、技術的權屬是否清晰;就獲得授權的專利或者以自有專利對外授權的情形下,各方針對因授權使用所產生的衍生專利、技術的權益分配是否明確,衍生專利及技術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八、核心技術人員的穩定性。說明報告期內核心技術人員的薪酬水平、流動情況,是否采取了保證人員穩定的措施。
九、保密制度的完備性。企業是否制定了保護知識產權、防范泄密的內部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綜上,擬上市企業在IPO過程中,對專利為代表的相關無形資產,應當從以上角度進行自查。如有必要,可以由專業知識產權律師團隊提前介入,做好相關知識產權的收集、整理、規劃,以應對發審委的相關核查,并對潛在訴訟進行布局和防控,確保企業無形資產的安全性及穩定性,為整個IPO過程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