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評委網站發布了關于第42150607號“站姐”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純文字“站姐”組成,該文字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復審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規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具有顯著特征,從而可作為商標獲準注冊。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的依據。
關于第42150607號“站姐”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007750號
申請人:北京果醬揚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信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2150607號“站姐”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第42150607號“站姐”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使用在指定服務上具有顯著性,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查詢,已有含“站+稱呼用詞”的商標獲得了核準注冊,證明申請商標完全具有商標的可注冊性。申請商標已經過廣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百度及360和微博及微信公眾號搜索頁面、相關網絡報道復印件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純文字“站姐”組成,該文字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復審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規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具有顯著特征,從而可作為商標獲準注冊。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的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淑維
李寧
馬霄宇
2021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