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是榮譽嗎,能否用于商業活動?
作者: 劉英明
發布時間:2021-04-14
文章來源: 劉英明lawyer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是我國履行相關國際公約義務,加強對相關公眾熟知商標保護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我國商標法等相關法律也給予了馳名商標更大的保護力度。不過大家是否有這樣的發現,以前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宣傳上還能看到“馳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等字樣,現在就基本看不到了。
為何有這樣的轉變?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2013年商標法修正后,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若違反該規定的,將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曾經,許多企業把馳名商標視為一種榮譽,所以在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后,就會想著去宣傳,或者直接印在商品、商品包裝等上面。然而,馳名商標并不是授予給商標所有人或其產品、服務的榮譽稱號,而是一個法律概念,馳名商標認定的法律意義僅限于處理特定的糾紛,讓在特定糾紛中的相關當事人依法獲得特殊保護措施或待遇。
2016年,商標局在關于企業在自建網站上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等有關問題的批復上也明確表示,《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厘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明確馳名商標認定系對相關公眾熟知商標給予擴大保護的立法本意,糾正將馳名商標認定等同于榮譽評比的錯誤認識傾向。如企業在網站上或其他經營活動中,有意淡化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的法律性質,將“馳名商標”字樣視為榮譽稱號并突出使用,用以宣傳企業或推銷企業經營的商品或服務,則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構成《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所規定的違法行為。
“馳名商標”字樣既不能視為榮譽稱號并突出使用,也不能用于宣傳等商業活動,那在經營活動中是否可以做事實性陳述?
答案是肯定的。馳名商標認定保護記錄是一種客觀事實,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對自己商標獲得馳名商標擴大保護的記錄做事實性陳述,沒有突出使用“馳名商標”字樣行為的,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結語:馳名商標是一個法律概念,并不是一種榮譽。謹記法律規定,“馳名商標”字樣不能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但可以做事實性的陳述,不得突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