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誰可以作為地理標志商標的申請人?
答:地理標志屬于區域公共資源,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應當是當地不以贏利為目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一般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其業務范圍與所監督使用的地理標志產品相關。地理標志申請人必須經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授權其申請注冊并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使用情況。
問:誰可以作為地理標志商標的使用人?
答:地理標志商標的具體使用人必須是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的生產經營者。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凡符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相關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需要注意的是,地理標志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問:哪些地理標志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答: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地理標志,可以是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于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志,地區名稱無需與該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名稱、范圍完全一致。
問:申請地理標志商標需要政府或相關部門授權嗎?
答:地理標志屬于區域公共資源,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同意該申請人申請注冊并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問:申請地理標志商標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哪些內容?
答: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商品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范圍。
問:地理標志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有哪些要求?
答:地理標志是在歷史中客觀形成的,其表現形式一般為“地理名稱+商品通用名稱”。地理標志具有特定品質,一般應指向單一的具體商品,地理標志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表述為活動物、新鮮水果、中藥材、谷類制品等某一類商品的統稱。
問:地理標志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有哪些內容?
答: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品質、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與義務、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特定品質、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手續、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權利與義務、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問:如何考量地理標志商標與普通商標的近似性?
答:將地理標志商標與普通商標進行近似性比對時,如果地理標志商標申請在后,普通商標申請在前,應當結合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知名度、顯著性、相關公眾的認知等因素,從不易構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視角,準予核準注冊為宜;如果地理標志商標申請在前,普通商標申請在后,從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不當攀附地理標志商標知名度的視角,可以認定二者構成近似商標,對普通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問:可以把已注冊的普通商標標識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嗎?
答: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普通集體商標、普通證明商標、普通商標均為不同的商標類型,其使用方式及注冊人和使用人的權利、義務等并不相同。如普通商標注冊人可以依意愿許可任何其他主體使用,集體商標的使用人只能是該集體組織成員,且其商品或服務應達到使用管理規則中確定的品質標準,所以即使是同一申請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兩種不同類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如果已經注冊了普通商標,又想將這個標識注冊為地理標志商標,就必須注銷之前注冊的普通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