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歌,能體現智慧價值、知識價值、版權價值,但上個月我才發現,寫歌居然還有能讓版權代理公司‘不勞而獲’的價值。”近日,知名音樂人吳向飛在微博發文稱其作品被侵權。
吳向飛曾創作過《開往春天的地鐵》《路一直都在》等多首經典音樂作品,對于版權“被代理”一事,他在微博上發出聲明,稱臺灣環球音樂版權公司(下稱環球音樂)私自以版權管理者身份,從2008年至2021年連續13年授權QQ音樂等平臺使用其為陳奕迅等創作的《路一直都在》等11首作品,且未支付過任何費用。吳向飛表示,希望通過此次發聲,能讓音樂人的權益保護得到重視,讓尊重原創音樂人“不再是一句空話”。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就此致電環球音樂,但截至記者發稿,對方尚未回應。吳向飛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其已準備向環球音樂、騰訊音樂、網易云音樂等寄送律師函。由于雙方分別為知名的音樂人和音樂公司,此事立刻引發了業界廣泛關注。
11首歌曲引爭論
吳向飛系知名音樂人,2002年,年僅24歲的他就創作出電影同名主題歌《開往春天的地鐵》,并獲得中國歌曲排行榜年度最佳填詞人大獎。2008年,其還為知名音樂人陳奕迅創作了作品《路一直都在》,并由此獲得“2008 MusicRadio中國”TOP排行榜港臺最佳填詞人。
據了解,今年3月,吳向飛在整理自己音樂作品的目錄和版權時發現,由自己填詞的11首作品竟然被環球音樂登記在其公司名下,包括為陳奕迅創作的《路一直都在》《7》《臭美》《獨居動物》《hippie》、為蕭亞軒創作的《不遠》、為楊宗緯創作的《誰會改變我》、為陳坤創作的《淡淡憂郁》等11首歌曲。吳向飛還發現,環球音樂對外宣稱其擁有這些歌曲的詞曲版權,并從QQ音樂、網易云音樂等各大音樂平臺收取相關音樂作品詞曲使用費長達數年。而在此期間,作為音樂作品的詞作者和版權所有者,吳向飛卻未收到版權使用費。
吳向飛遂向環球音樂展開交涉。吳向飛表示,在交涉中,環球音樂版權負責人起初稱雙方曾經簽訂過相關合約,但因沒有吳向飛英文銀行賬戶和身份證資料,所以未能支付版稅。不過當吳向飛詢問合約時,該負責人又稱“合約丟了”。隨后,環球音樂版權負責人又表示,環球音樂已向中國臺灣地區“著作權管理組織”申明,環球音樂不享有這些作品的管理權。環球音樂還表示愿意退還相關款項,但遭到了吳向飛的拒絕。吳向飛認為此事已經不再是金錢的事情,“假如沒有被我發現,環球音樂會退錢嗎?假如環球音樂合法擁有這些作品,為什么會主動提出退錢給我?”
本報記者聯系到環球音樂版權負責人,但截至記者發稿時對方尚未進行回應,騰訊、網易云音樂等也均未回應記者的采訪。吳向飛透露,環球音樂已給騰訊版權部發了正式郵件,表示環球音樂從本周起停止領取此次事件涉及到的歌曲版稅。
在聲明中,吳向飛要求:相關音樂平臺下架這些作品,環球音樂公開道歉并做出賠償,網易云音樂、QQ音樂等平臺方做出版稅補償。
“安心創作是一種享受,但這種享受是有代價的。我的確曾想過沉默,思考這些事值不值得我花這么多精力?好像在一瞬間,我就決定了,必須這么做。”吳向飛的微博中如此寫道。
作品代理應規范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版權代理公司未經版權權利人授權擅自使用其作品,會對自己的聲譽帶來較為嚴重的損害,相比使用者侵權來說,這種情況并不多見。通常來說,這種情況的產生,有可能是某家唱片公司錄制這些歌曲時獲得的詞曲作者授權不完整、不清晰,致使唱片公司將錄音制品版權交給版權代理公司代理時其授權也不完整、不清晰,版權代理公司也沒有對授權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
在上述事件中,吳向飛將環球音樂的行為認定為私自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對此,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宣傳部主任簡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版權代理公司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性質完全不同,前者是商業公司,是營利性的,其與權利人簽訂專有協議,從權利人處獲得實體權利并自行行使實體權利,按照事先協商的標準向權利人支付版權使用費,在代理期間權利人不能再許可授權;后者是非營利性、公益性的社會組織,與權利人簽訂信托授權協議,其向使用者收取版權使用費后再轉付給權利人,權利人在這期間享有入會退會自由。
根據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擅自從事集體管理活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等,但沒有對何為擅自從事集體管理進行定義,在司法實踐中也很難判定擅自集體管理行為。簡巍建議盡快修改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在法規層面權威定義何為擅自從事集體管理,對擅自從事集體管理的行為進行打擊,以維護正常的集體管理許可秩序。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阮開欣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產生類似上述的糾紛,往往是由于音樂作品版權歸屬存在爭議,或者授權人對于版權歸屬具有錯誤認識的過失。他建議,音樂作品的作者與版權代理公司應當重視版權歸屬協議的簽訂,缺少協議或者約定不明確都容易產生版權歸屬糾紛。對于無權授予他人音樂作品的行為,音樂作品的真正版權人可以根據著作權法等法律進行維權救濟,請求法院頒發禁令和判予損害賠償等。對于音樂作品使用者,如音樂平臺,應當對于版權歸屬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不過,他指出,法律不會對于使用者施加過重的注意義務,基于版權登記而信賴版權持有人的身份一般足夠達到了其所需的注意義務,過重的注意義務不利于音樂作品的許可和利用。對于善意情況下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著作權法不會予以懲罰,最多會要求使用者向版權權人返還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