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小慧
發布時間:2021-07-28
文章來源:IPRbang、界面新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為華為在2019年4月申請注冊的“華為方舟”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曾于2020年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華為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補充提交了華為方舟編譯器相關信息匯編,用以證明訴爭商標與華為公司產生緊密關聯。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中的“華為”可以起到顯著識別作用,不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華為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原審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