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 日,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 73 行初 3810 號,審理法院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判決書顯示,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因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的商評字 [2020] 第 333763 號《關于第 38684797 號“鴻蒙 HongMeng”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一、訴爭商標與第 22515938 號“鴻蒙”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整體含義區別明顯,不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引證商標一處于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流程中,權利狀態不穩定,請求中止審理本案。三、訴爭商標系原告獨創性設計,經原告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與原告形成一一對應關系,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明確表示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不持異議,本院經審理予以確認。訴爭商標為“鴻蒙 HongMeng”,其與引證商標一均包含顯著識別文字“鴻蒙”,兩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標志。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從而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外,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案件中,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近似,主要根據訴爭商標標志與引證商標標志近似程度等因素進行認定,訴爭商標的知名度可以不予考慮。原告的相關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作出的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審查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為駁回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