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慧
發布時間:2018-05-02
文章來源:正義網、快資訊
一火鍋店因使用“葫蘆娃”卡通形象作為主題裝潢,被該卡通形象的著作權人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00萬元,并要求公開道歉。4月2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通過對該案的了解,我想您跟小編一樣,也都想起了“皮皮魯”商標被搶注案件。
據了解,“葫蘆娃”的卡通形象誕生于上世紀80年代,是《葫蘆兄弟》《葫蘆小金剛》兩部電影中的主要人物。兩部電影一共涉及8個“葫蘆娃”形象,因為主題曲和主要人物都是“葫蘆娃”而被觀眾統稱為“葫蘆娃”,影片的歌曲和人物形象在80、90后一代中影響較大。
葫蘆娃官方圖
法庭上,原告方表示,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是葫蘆娃卡通形象的著作權人,而葫蘆娃是國內外周知的卡通形象,擁有極高的文化內涵和商業價值。被告火鍋店未經許可,使用葫蘆娃形象作為其餐廳主題,非法獲取葫蘆娃形象的經濟價值,同時,該行為也會造成消費者誤以為被告火鍋店與原告有關聯。
因此,被告火鍋店侵犯了原告卡通形象著作權、復制權和發行權,現索賠經濟損失、公證等費用共計200萬元,并要求公開道歉。
圖為葫蘆娃主題火鍋店
被告觀點
被告方辯稱,被告餐廳的“葫蘆娃”卡通形象系原創。原告享有的是《葫蘆兄弟》和《葫蘆小金剛》兩部電影的著作權,而不是葫蘆娃這一卡通形象的著作權,而這兩部電影距今已經有大約30年,無法證明其還享有極高知名度。
“‘葫蘆’寓意吉祥,‘娃’是孩子,‘葫蘆娃’就是吉祥的孩子。”被告方表示,被告火鍋店的“葫蘆娃”卡通形象系第三方公司獨立設計、創作,具有獨創性,而且該卡通形象與原告所創作的卡通形象在臉型、眉毛、表情、動作上具有明顯的不同。
“被告火鍋店依法獲得設計方授權,不存在侵權。”被告方指出,被告火鍋店享有“葫蘆娃”的商標專用權,原告在商標異議期內未提出異議,被告使用一段時間后才提起。因此,被告火鍋店是合法使用該商標,不該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觀點
“即便是被告火鍋店合法享有商標使用權,但是,保護在先權利是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被告主張的商標權利晚于原告的著作權。”原告方指出,雖然被告對卡通形象進行了局部修改、調整,但是“葫蘆娃”卡通人物的顯著識別特征依舊與原告所創作的“葫蘆娃”形象高度相似。
“即便是頭上的葫蘆、葫蘆的葉子、眉毛等地方有細微的改變,但是葫蘆娃的發際線、服飾、配飾都是原告獨創設計。”原告方認為,被告火鍋店在宣傳中也體現了葫蘆娃的字眼,被告的“葫蘆娃”形象就是來源于原告。此外,原告方指出,被告火鍋店對葫蘆娃形象的使用已經超出注冊商標的范圍。
目前,該火鍋店印有葫蘆娃圖案的商品均已撤下。本案未當庭判決。
同樣的文學作品中角色商標的保護,我們不得不說說前一陣子剛剛出結果的“皮皮魯”案件。
被搶注為餐廳商標的14年后,這個屬于別人的“皮皮魯”終于回到了“童話大王”鄭淵潔名下。在鄭淵潔十余年的維權努力下,近日,正式收到書面文件: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鄭州一家餐廳搶注的皮皮魯商標無效。這只是他通過維權手段要回來的第一個“皮皮魯”,而據鄭淵潔介紹,目前仍有191個“皮皮魯”等童話形象的商標被搶注。
兩者是類似的案件,都是“文學作品中角色名稱”被人搶注之后的維權之旅,這樣的過程,即使維權成功,也不應作為案例供企業學習。對于作品名稱、虛擬角色商標,原創者該如何保護合法權益?對于企業而言,更需要重視的是在源頭對商標進行保護。
我國商標實行注冊制,從原則上來講,如果一個商標下某個類別未注冊,那么他人申請注冊就有可能通過。不過,如果商標知名度比較高,而商標審查人員恰好知曉,或者申請者存在明顯涉嫌惡意搶注的情況,申請可能被駁回,但這僅是一種可能。我國原創者對文學作品中的角色申請商標保護,目前主動保護是最有效的途徑,千萬不要等到別人注冊使用之后再做維權打算,這樣只會勞財又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