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慧
發布時間:2018-04-02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未經授權在產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即便是代加工,也存在侵權風險!今天,我們以“ONLY”商標案件為例,進行解讀。
據了解,綾致公司經授權許可使用第1447254號ONLY商標,并有權以自己名義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經過多年市場運作,ONLY已成為世界知名度的女裝時尚品牌。
案件緣由
俗話說, 最美人間四月天!有市場,有利益,有心動,在“三有”的驅動下,加工印制也成為了一些企業最方便有效的經營方式,然而這樣的行為毫無疑問涉嫌商標侵權,這捅出來的麻煩解決起來可沒那么簡單。國際知名服裝品牌Only日前就遭遇被侵權的麻煩鬧上了法庭。
近日,綾致時裝(天津)有限公司(下稱綾致公司)因認為廣州市海珠區藝龍服裝廠(下稱藝龍服裝廠)加工生產印有ONLY商標的產品,涉嫌侵犯了自己合法持有的ONLY注冊商標專用權,綾致公司起訴至法院。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下稱海珠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藝龍服裝廠侵權成立,賠償綾致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5萬元。“ONLY”注冊商標作為綾致公司正正經經的主兒,一審判決要求藝龍服裝廠賠償也算合情合理,您說是不是這個理兒?
藝龍服裝廠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稱,其根據客戶要求加工服裝,只賺取加工費,沒有享受商標的無形價值,不應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沒有構成對涉案商標ONLY的侵犯。
在藝龍服裝廠是否侵權問題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藝龍服裝廠在其生產的服裝上使用了ONLY商標,經對比,該ONLY商標與綾致公司合法持有的第1447254號ONLY注冊商標相同,使用的商品類別均為服裝,屬于同類商品,藝龍服裝廠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該行為已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且并不以是否實際獲得注冊商標的價值作為前提。因此,一審判決關于藝龍服裝廠的加工行為構成侵權的認定正確。
在一審判決賠償數額是否合理問題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藝龍服裝廠稱服裝原料及侵權標識均是客戶提供且事后全部被沒收,但沒有提供任何涉及委托加工的證據,故無法認定其所稱的加工來源是否真實,亦無法認定其實際加工的數量是否即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的數量,藝龍服裝廠聲稱沒有獲利,缺乏依據。此外,一審法院適用法定賠償方式酌情確定藝龍服裝廠向綾致公司賠償5.5萬元,該數額不存在畸高的情形。
實際上,商標法對于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還是較為徹底的。《商標法》第五十六條明確指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第五十七條指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各項行為:
(一) 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 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而此案中藝龍服裝廠的行為正好屬于該條第一款,未經許可,在同種商品(衣服)上使用相同商標(ONLY);如果屬于客戶提供衣服紙樣、原料及其標識,那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紙樣、原料及標識來源;如客戶方面無授權應連同客戶一齊問責侵權事宜。
面對侵權我們該怎么做
事實上綾致公司的“ONLY”商標并不是第一次遭受侵權了,2007年綾致公司就有因他人在億貝易趣網大量銷售含有“ONLY”商標的商品而將該平臺訴至法院的經歷。
綾致公司的反抗值得鼓勵與贊賞,面對來勢洶洶的侵權行為就應該扛起法律的旗幟,將侵權行為打壓下去。如果綾致公司在遭遇貼牌山寨后沒有及時處理、嚴厲打擊,一定會助長山寨品的囂張氣焰,這只會讓市面上的山寨越來越多,其知名度、品牌名聲都會遭受巨大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