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慧視點
發布時間:2019-06-25
文章來源:上海知產法院公眾號
2017年9月,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涉案合同,約定原告委托被告研究開發四通道高頻脈沖信號高速采集卡項目,被告需在第一階段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間完成芯片遴選、原理圖設計、采集卡第一版硬件設計,在第二階段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間完成整機驗收試驗與項目結題,交付相關設計文檔、原理圖、Layout、源代碼和生產工藝控制文件。涉案合同約定原告需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總額為稅前12萬元,其中約定合同簽訂后,甲方需支付乙方總開發費用的30%,即3.6萬元。
涉案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告支付首期款3.6萬元,但被告直至2017年12月8日才交付了第一期的工作,且所交付的工作存在干擾大、放大電路設計不合理等問題。之后,被告未再交付過任何工作成果。
2018年7月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通過微信向原告表示,將于2018年8月15日之前退還3.6萬元預付款給原告,之后,雖經原告多次催討,但被告一直未予還款。
原告認為,被告未能按約履行涉案合同相應義務,已經構成根本違約,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涉案合同解除,并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已付款3.6萬元。
被告經上海知產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上海知產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被告應根據涉案合同約定進度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并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機驗收試驗與項目結題,交付相關設計文檔、原理圖、Layout、源代碼和生產工藝控制文件,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約交付,被告的上述違約行為已經致使原告涉案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有權解除涉案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上海知產法院確認涉案合同解除。鑒于系被告的根本違約行為致使涉案合同解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涉案合同已付款3.6萬元的訴訟主張,上海知產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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