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慧視點
發布時間:2019-09-10
文章來源:專利資訊
即申請人若不請求專利提前公開,則該專利從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后,將會自動公開。那么對于申請人來說,提前公開專利和不提前公開專利會對自己本身產生什么影響呢?
某些情況下,請求專利提前公開,即在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前公開專利,對申請人是有好處的。
1)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如下,從申請日起開始計算,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但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即只有在發明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人才被賦予主張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因此,早日授權不僅可以增加專利權人實際持有專利權的時間,而且對于一些生命周期比較短的技術如電子產品,早日授權也可以提高其專利權的利用率。
另外,發明專利授權還涉及實質審查階段,且實質審查階段是在發明專利被公開后才能進行的,可理解為,若是發明專利提前公開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將專利進行實質審查的時間提前,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將專利授權的時間提前。
2) 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即獲得所謂的“臨時保護”。因為很多發明專利在申請日后,將會由申請人通過產品上市或是發表論文等方式對其發明專利的內容進行公開,在這種情況下,將專利申請文件提前公開以獲取“臨時保護”就更為重要,因為他人很容易通過這些途徑得到該技術來進行實施。雖然由于專利法沒有對“臨時保護”涉及的費用進行明確的規定,導致所謂的“臨時保護”實際操作起來并非那么容易。但是,在申請專利的技術已經出于事實的公開狀態的情況下,提前公開至少可以對社會公眾,尤其是相關行業的競爭對手以警示作用。
3)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如下,抵觸申請(是指損害新穎性的專利申請,具體是指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個人就同樣的技術已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只能用于評價專利申請的新穎性,但不能用于評價專利申請的創造性。在此情況下,將專利申請提前公開可能會對競爭對手的在后專利申請的創造性產生有效的負面影響。即在對發明專利的創造性進行判定時,是將本申請與申請日前公開的現有技術相比的,這樣本申請越早公布,就越有可能影響他人在后申請的創造性。
某些情況下,請求專利提前公開,即在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前公開專利,可能會損害申請人的利益
1) 專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在專利被授予專利權之前撤回專利申請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本申請被公開之前撤回,此時的專利申請文件并未被公開,若是該技術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后,可將其作為技術秘密保留,或是對該技術本身進行改進后重新提出專利申請,該種撤回對申請人不會產生實質損害;另一種是本申請被公開之后撤回,專利申請文件被公開后即意味著該技術已經進入公知技術領域,也就意味著申請人喪失了對該專利內技術內容獲得專利保護的機會。
因此,申請人的主動撤回一般都是在申請公布前操作的,若是申請人請求該專利提前公開,則意味著留給申請人主動撤回的時間更少了,一般可能為4~6個月時間。
2)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專利申請的提前公開雖然對競爭對手的在后專利申請的創造性產生了影響,但是也有可能會影響自己的在后專利申請。比如,申請人對一項技術提出發明申請后,但是發現對該技術進行一些改進才是該技術實施的最佳方案,并且具有較好的市場價值,而且該改進并不能構成“非顯而易見性”。那么該在先申請時候已經公布就至關重要了。
“非顯而易見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對于在相同領域具有一般技術水平的人而言,必須不是顯而易見的。并且一般專利審查員進行創造性審查時,會與現有技術進行比對,如果審查員認為該領域的技術人員不需要付出太多勞動,可以很容易的從現有技術中得到本發明的技術啟示,或者只是一些慣常手段的簡單替換,那么本發明對于現有技術來講就是顯而易見的,不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從而不具備專利法所要求的創造性。
3) 專利法第十九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以及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規定,即發明專利申請被公開前,專利申請人的競爭對手是無法獲知該專利申請內容的。
另外,申請文件提前公開還有可能會讓發明專利申請喪失進入國外的機會。而且專利申請文件公開越晚,競爭對手獲知該技術信息的時間就越晚,為該項技術研發付出的就越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擾亂競爭對手的戰略部署,增加競爭對手的資金成本和時間成本。
綜上所述,專利申請人在決定是否提交提前公布聲明的時候,應綜合考慮以上各方面的利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