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慧視點
發布時間:2019-11-21
文章來源:國際商標圈
我國在認定商標權屬問題上,實行的是“注冊在先”原則,即商標的專用權歸屬于依法首先申請注冊并獲準的商標申請人。
部分企業或個人急需使用商標,可能會“先使用,后注冊”。“先使用,后注冊”的隱患是:雖然可以使用未注冊商標,但如果出現商標糾紛,法律將保護“注冊在先”一方的合法權益。
商標的字體、圖案、注冊人名義、地址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后,商標申請人不去商標局做商標變更也是我們在商標使用中存在的誤區之一。這些商標申請人認為:“商標是我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然而,商標注冊信息改變后不去商標局做商標變更,商標有可能會被商標局撤銷。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一些企業可能因疏于管理,注冊商標到期后未做續展而被商標局撤銷。這也是我們在日常使用商標中存在的誤區之一。為了更好的保護商標,建議大家委派專人對商標進行管理,及時為即將到期的商標續展。希望大家能在今后注冊、使用商標時避免陷入這些誤區而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