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小慧
發布時間:2022-11-17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的冒充注冊商標,是指在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標明“注冊商標”,或者在未注冊商標上標注注冊標記,或者在未注冊商標上標注與注冊標記近似的符號,誤導相關公眾的。
本條規定了冒充注冊商標的含義。
冒充注冊商標指在未注冊商標上標注“注冊商標”或注冊標記(®或),或者在未注冊商標上標注與注冊標記近似的符號。區分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和冒充注冊商標的基本原則是,對注冊商標作局部或輕微等未改變商標顯著特征的改動,改變后的商標相關公眾仍認為是同一商標,且改變后的商標仍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屬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事項。例如,當事人注冊商標為,而實際使用,僅增加非顯著性元素,未改變該商標顯著特征,且仍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屬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對注冊商標的主體部分或顯著部分進行較大或者根本性的改變,足以使相公公眾認為改變后的商標為一件新商標,且仍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則屬于冒充注冊商標。例如,當事人注冊商標為,實際使用為,將“元素”兩字縮得較小,顯著部分為“雪水”,與原注冊商標相比較,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已成為一個新的商標,在該標志上標注注冊標記的行為屬于冒充注冊商標行為。
第二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冒充注冊商標:
(一)使用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且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
(二)使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注冊申請但被駁回或者尚未核準注冊的商標且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
(三)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因期滿未續展被注銷或者申請注銷被核準后,繼續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但在注冊商標失效前已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除外;
(四)超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而使用該商標且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
(五)改變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后仍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
(六)組合使用兩件以上注冊商標且標注注冊標記,但未按照注冊商標逐一標注注冊標記的;
(七)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的進口商品,該商標未在中國注冊且未聲明的。
商標注冊人或者使用人的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七種冒充注冊商標的情形。
這七種情形包括商標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商標雖已提出注冊申請但被駁回或尚未核準,已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因期滿未續展被注銷或者申請注銷被核準,超出核定使用范圍使用注冊商標,改變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組合使用注冊商標未逐一標注,進口商品使用的商標上標明“®”但該商標未在國內注冊且未聲明。
案例6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娜姆生活(北京)貿易有限公司冒充注冊商標案
都戴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注冊第13518593號商標。娜姆生活(北京)貿易有限公司在取得商標注冊人的授權后,在“有贊微商城”電商平臺上注冊了名為“SNAILWHITE施妮薇”的店鋪,于2017年9月起將商標用作其網店的標識,并在其右上角標注了注冊標記;此外,當事人在自己的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賬號同樣使用了該商標。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都戴迪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冊的商標為英文+中文的組合商標,而商標為純英文商標,二者不是同一商標;2019年4月25日,都戴迪股份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了第37773101號商標,但案發時該商標處于初審公告期,尚未被核準注冊,在中國境內仍屬于未注冊商標。綜上,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在商標的右上角標注注冊標記,屬于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違法行為。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評 析
即便在國外已獲準注冊的商標,如果在中國未核準注冊,在中國使用時不可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在中國,只有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才是注冊商標;處于注冊申請過程中的商標,不可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標注注冊標記。
案例7
浙江省龍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冒充及自行改變“龍泉寶劍”注冊商標案
第130250號商標于1979年10月31日獲準注冊,商標注冊人為龍泉縣寶劍廠(后變更為浙江省龍泉市寶劍廠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為第74類(1992年核準轉為《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28類)寶劍。該商標經4次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2月8日。第12719735 號商標于2015年6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8類民族體育運動器具(刀、劍)、擊劍用武器等,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6月13日。
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龍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浙江省龍泉市寶劍廠有限公司線上線下店鋪銷售涉嫌冒充及自行改變“龍泉寶劍”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主要銷售刀、劍、武術器械等商品,其在寶劍、刀商品上使用了橫向排序小篆體“”商標,并在商標右上角標注了注冊標記“®”。關于在刀商品上使用“”商標,是否構成冒充注冊商標存在分歧,浙江省龍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逐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示。2021年9月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關于“龍泉寶劍”注冊商標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知發保函字〔2021〕138號)。該批復指出,《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根據請示及所附材料,對于商標注冊人在刀商品上使用橫向排序小篆體“”并標注注冊標記的行為,若認為該使用方式是對第130250號商標的使用,則超出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若認為該使用方式是對第12719735 號“”商標的使用,因第12719735 號商標為中文文字和圖形組合商標,與實際使用的“ ”商標存在明顯區別,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兩者是不同的商標,上述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行為。
2021年12月6日,浙江省龍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結合具體案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龍市監不罰(2021)5號],認定當事人在寶劍商品上使用橫向排序小篆體“”商標并標注注冊標記的行為,屬于對第130250號“”注冊商標的自行改變,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認定當事人在刀商品上使用橫向排序小篆體“”商標并標注注冊標記的行為,屬于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冒充注冊商標的主觀過錯不明顯,危害后果不嚴重,且已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決定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