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慧
發布時間:2018-05-15
文章來源:千慧知識產權
商標圖樣:
注冊號:15472454
商品/服務項目:第11類:空氣過濾設備;冷藏柜;太陽能熱水器;冰柜;空氣除臭裝置;空氣冷卻裝置;蓄熱器;消防栓;蒸氣浴裝置;消毒設備
商標注冊人/申請人:十堰一諾瑞特工貿有限責任公司
案情介紹(500字以內):
第15472454號“一諾瑞特YINUORUITE”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由其注冊人十堰一諾瑞特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被申請人”)于2014年10月9日申請,經商標局審查后于2015年8月20日發布初審公告。山東力諾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于2015年11月對其三類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異議人理由和法律依據:
(一)異議人的主要理由:
1.異議人是由中國力諾集團與德國Paradigma公司共同投資成立的中德合資企業,是集太陽能光熱、空氣能多類型多方面利用的綜合性企業,亞洲最大的太陽能生產企業之一,是行業唯一一家“國家住宅產業化基地”,在業內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
2.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力諾瑞特”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再加之被異議人對外宣傳中自稱是異議人經銷商,更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應依法予以駁回。
3.“力諾瑞特”商標系異議人在先注冊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太陽能熱水器和蒸氣浴裝置”以外的商品上,侵犯了異議人在先馳名商標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散款之規定,應依法予以駁回。
4.被異議商標侵犯了異議人在先知名商號權,極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損害申請人之合法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應依法予以駁回。
5.被異議人對外宣傳中自稱是異議人經銷商,卻故意復制模仿異議人馳名商標明顯系典型的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其注冊和使用極易導致公眾對商品產源的誤認,致使異議人“力諾瑞特”馳名商標知名度弱化,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和第五條之規定,應依法予以駁回。
6.“力諾瑞特”商標系異議人在先注冊商標,而被異議人對外宣傳自稱是異議人經銷商,卻將與其近似的被異議商標作為其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應依法予以駁回。
(二)異議人的關鍵證據
2011年11月,異議人第3589244號“力諾瑞特”商標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裁決與判決: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經過審理,認為:
被異議商標“一諾瑞特”指定使用在第11類“空氣過濾設備;冷藏柜;太陽能熱水器;冰柜;空氣除臭裝置;空氣冷卻裝置;蓄熱器;消防栓;蒸汽浴裝置;消毒設備”等商品上,異議人在先注冊的第3589244號、第11504897號“力諾瑞特”商標、第8440463號“力諾瑞特及圖”商標、第3000678號“力諾瑞特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太陽能集熱器;太陽能熱水器;冰箱;冷凍設備和裝置;空氣調節設備;暖器;太陽灶;干燥設備;蒸汽發生設備;蒸汽儲存器”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部分類似,文字構成近似。異議人引證愛現注冊第3589244號“力諾瑞特”商標,該商標經過異議人長期宣傳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曾被商標局認定為使用于“太陽能集熱器、太陽能熱水器”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被異議商標文字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力諾瑞特”僅一字之差,雙方商標構成要素十分近似,已構成對該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誤導公眾,致使異議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據此,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標局決定:第15472454號“一諾瑞特”商標不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