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W111540”號專利無效宣告案
作者:千慧
發布時間:2019-07-01
文章來源:千慧知識產權
專利名稱:一種采暖爐(2014200433200)
專利類型:實用新型
專利領域:日常用品
無效宣告請求人:文登市金鑫鑄造廠
專利權人:文登長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案件介紹:本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文登長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發現文登市金鑫鑄造廠相關產品涉嫌侵犯本專利的專利權,遂對文登市金鑫鑄造廠提出了侵權之訴,文登市金鑫鑄造廠委托我司代理對文登長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提起無效宣告。
無效宣告的主要理由: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與D1、D2以及公知常識進行對比,沒有創造性;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與D4、D5以及公知常識進行對比,沒有創造性;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與D4、D7以及公知常識進行對比,沒有創造性;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與D1以及公知常識進行對比,沒有創造性;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與D6以及公知常識進行對比,沒有創造性。
裁決結果: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若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存在區別技術特征,而現有技術就采用該區別技術特征解決相關技術問題而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同時也無充分的理由和相應的證據證明該區別技術特征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且該區別技術特征能夠為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帶來有益的技術效果,則該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基于此,復審委對請求人的無效宣告理由及其證據進行了對比分析,最終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