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圖樣:
申請號:10466952
商標類別:35
商品/服務項目:廣告;商業管理咨詢;商業專業咨詢;商業信息;商業研究;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統計資料匯編;計算機文檔管理;計算機數據庫信息系統化;審計
申請人:濟南政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介紹:
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

”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依法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駁回復審的主要理由:
1.通過引經據典,證明“政和”并非僅指福建省南平市政和縣,其具有明確的其他含義,而且其他含義更易于被一般公眾所接受。事實上,“政和”能夠作為商號被合法登記也證明了這一點。因此,申請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2.“政和”既是申請人的商標也是申請人的商號,經過申請人廣泛大量的使用,在其所屬行業中已經具有了較高影響力,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的產源聯系,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
駁回復審的主要證據:商務印書館1978年12月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中國民主法治出版社于2008年8月出版的《雄:漢武帝評傳及年譜》等資料關于“政和”淵源和含義的介紹;證明經過申請人使用和宣傳,申請商標具有較高影響力、顯著性得到增強的證據等。
裁決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后認為申請商標的第二含義強于其作為縣級地名的含義,其注冊符合商標法之規定,依法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對企業的啟示: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是商標法的原則性規定,除非有更強理由證明該商標具有強于地名的第二含義,如:鳳凰、泰山等,否則該商標不僅不能注冊,而且禁止使用,違反相關規定不僅僅導致商標無法注冊,而且還有可能因違法使用而受到行政處罰。因此提醒企業,對于這類商標務必要慎用!
如果企業已經將此類名稱用作商號申請了工商登記,而且使用了較長時間,無法輕易放棄該商標名稱時,我們有必要借助駁回復審的救濟途徑盡可能闡述商標名稱所具有的其他含義,獲得商標評審委員會得認可,取得權利。此時,提供權威文獻、雜志、書籍等,對于認定地名的第二含義至關重要!
當前,對于縣級以上地名的審查政策相對嚴格,而提供權威、可被接受的網絡、文獻之記載對于申請人來說,實際上并不容易,即便是在提供了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商標評審委員會仍舊會考慮核準此類商標的社會影響,而不一定支持復審請求。為此,我們建議企業盡可能避免直接使用地名或者包含地名的詞語作為商業標識使用,或者采用同音詞替代或者外形圖形化等表現形式作變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