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W109279”號專利無效宣告案
作者:千慧
發布時間:2019-03-12
文章來源:千慧知識產權
專利名稱:一種玉米收獲機用后輪驅動的傳動機構
專利類型:實用新型
專利領域:農業機械領域
無效宣告請求人:山東白龍機械有限公司
專利權人:山東常林農業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介紹:本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山東常林農業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發現山東白龍機械有限公司相關產品涉嫌侵犯本專利的專利權,遂委托我司代理對山東白龍機械有限公司提起侵權之訴。山東白龍機械有限公司因此向專利復審委提起本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
無效宣告的主要理由: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5、證據2以及公知常識的結合,或者證據1、證據2以及公知常識的結合,或者證據3、證據2以及公知常識的結合,或者證據4以及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裁決結果: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若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存在區別技術特征,而現有技術就采用該區別技術特征解決相關技術問題而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同時也無充分的理由和相應的證據證明該區別技術特征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且該區別技術特征能夠為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帶來有益的技術效果,則該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基于此,復審委對請求人的無效宣告理由及其證據進行了對比分析,最終認定:1、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5、證據2以及公知常識的的結合具備創造性;2、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證據2以及公知常識的結合具備創造性;3、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3、證據2以及公知常識的結合具備創造性;4、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4以及公知常識的結合具備創造性。綜上,本專利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維持專利權全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