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慧小課堂】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你知道有什么區別嗎?
作者:千小慧
發布時間:2020-06-05
文章來源:千慧視點
你知道什么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嗎? 你知道這兩類商標到底是什么嗎? 它們又有什么區別呢? 小編帶您了解一下吧~
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比如:2018年,千慧知識產權代理了“壽光蔬菜”集體商標的申請,于2019年成功申請獲得,成為了壽光市成功注冊的首件集體商標,也是濰坊市成功注冊的第一件集體商標。“壽光蔬菜”集體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受到法律保護,有利于促進“壽光蔬菜”提升品質、樹立信譽,宣傳“壽光模式”,打造城市名片。集體商標的使用本身具有宣傳廣告效益,有利于取得規模經濟效益,擴大國內及國際市場的影響力。
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比如我們熟悉的純羊毛標志、綠色食品標志等都是著名的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不同于證明商標,兩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注冊的主體不同
集體商標的注冊人是工商業團體、協會等具有團體性、集體性特點的組織。而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是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在進行證明商標注冊申請時,法律要求申請人必須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備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否則不予核準注冊。除此之外,證明商標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檢驗能力的檢驗機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注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集體商標注冊人須按照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對商品(或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測;集體成員須接受注冊人對商品(或服務)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測。但是集體商標申請人在提交商標申請時,可以不必提交其具備檢測能力的證明材料(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除外)。
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證明商標申請人其自身具備檢測能力的,提供自有檢測資質證書、檢測人員名單和檢測設備清單,即可認定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證明商標申請人委托他人檢測的,需要提供委托檢測協議、受托單位檢測資質證書、檢測人員名單和檢測設備清單,即可認定申請人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2.商標的使用主體不同
集體商標注冊人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但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使用該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集體商標注冊人是代表集體組織進行注冊。因此,集體商標注冊人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應居間監督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確保其商品(或服務)符合品質標準。因此,證明商標只能由注冊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3、注冊的目的不同
集體商標申請人的注冊目的是為了統一集體成員企業的產品特征、便于進行統一的廣告宣傳,便于建立集體整體的信譽、盡快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
注冊證明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向社會公眾證明某一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特定品質,如產品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等,并對這種特定的品質擔負保證的責任。
小貼士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都是可以轉讓的,申請轉讓集體/證明商標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商標轉讓申請書;(2)受讓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3)商標轉讓合同;(4)轉讓后的集體/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集體商標轉讓,還需提交受讓人的集體成員名單。證明商標轉讓,還需提交受讓人監督檢測能力證明材料。
關于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知識點,小編就講到這里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