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都說“煙酒不分家”,“荷花牌香煙”能否無效“荷花酒”外觀設計?
作者:千小慧
發布時間:2020-05-11
文章來源:知產北京
俗話說“煙酒不分家”,那遇到專利時,兩者是否同樣“不分家”呢?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通過“云庭審”對荷花酒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亳州好酒酒業以“包裝盒(國鄉荷花)” (簡稱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
專利權人深圳荷花酒業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1關于“荷花煙包裝”能否作為評價本專利的現有設計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現有設計,包括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設計,網絡公開也屬于公開的一種方式。
本案中,證據附件《別讓“慶豐包子”和“荷花牌香煙”變了味兒》為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的新聞網頁。
人民網是《人民日報》建設的以新聞為主的大型網上信息交互平臺,屬于國家重點新聞網站,在互聯網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在無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附件網頁內容的真實性應當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內容可以確認,石家莊煙廠曾出產過荷花牌香煙,并于文章發稿前由河北中煙再次推出了新包裝的荷花牌香煙產品,結合附件的文字內容和文章發表時間,可以確認在2014年2月10日前新包裝的荷花牌香煙產品已由河北中煙推出,從而被公開的事實,該日期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
另一方面,結合附件中現任國家領導人多年前的一張工作照片和新包裝的荷花牌香煙的圖片,綜合考量在案證據,足以確認“荷花煙包裝”圖所示產品在本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為公眾所知,能夠作為評價本專利的現有設計。
2本專利與現有設計相比,是否具有明顯區別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1)是否同類產品
原告主張二者不屬于相同種類的產品,不可以進行對比判斷。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雖然本專利涉及的產品是酒類產品的包裝盒,但是二者均為立體矩形,且立體矩形也是該領域的慣常設計,二者的長寬高雖然有所區別,但是此類產品整體形狀的長寬高比例會根據實際容納物品的大小做適應性修改,消費者的關注重點是其表面,尤其是正面的圖案和布局變化。故二者可以作為相同種類的產品進行對比判斷。
(2)區別是否明顯
鑒于原告對被訴決定中認定的本專利與對比設計的主要相同點和區別點并無異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查均予以確認。原告主張本專利與對比設計的正面區別明顯。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矩形包裝盒正面有很大的設計空間,而本專利與對比設計均采用了上中下三段式設計,中間部分均采用了相同的荷花荷葉圖案,該設計在整個產品中占比較大,對整體視覺印象的影響力也較大。相對而言,無論是“國禮”字樣還是印章圖案,都屬于局部細微差異,對整體視覺的影響力較弱,該區別不能使本專利與對比設計產生明顯區別。
(3)包裝開合等的影響
原告還主張本專利與對比設計的開合設計不同,除了正面,二者的后面、側面、頂面和底面設計均不同。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無論是煙類還是酒類包裝盒,其正面主視圖是對一般消費者有較強影響力的視圖。打開方式對二者的正面主視圖并無顯著影響。且本專利的后面、側面、頂面和底面設計是對正面三段式設計的延伸,屬于慣常設計,而并無額外的、具有較強視覺影響力的獨特設計。二者的后面、側面、頂面和底面設計即便有所不同,也相對于正面圖案設計不易引起一般消費者的關注,作為視覺焦點的正面設計仍然會給一般消費者留下基本相同的視覺印象。因此,本專利并未展示出明顯區別于對比設計的獨特設計。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深圳荷花酒業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