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小慧
發布時間:2020-05-12
文章來源:知產北京
訴爭商標
安徽大光明啤酒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申請注冊了第6121127號“路虎”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商品上,并于2015年12月13日轉讓至本案原告廣州陸虎公司。
第三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就訴爭商標向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為由,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廣州陸虎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訴訟,訴稱:一、“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認定應以訴爭商標申請時的情況為準,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并不存在被訴裁定認定的任何情形;二、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路虎”商標并未被相關公眾廣泛知曉,原始申請人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并不具有任何主觀惡意,訴爭商標在注冊后的使用也不具有任何主觀惡意。
本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