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小慧
發布時間:2020-12-24
文章來源:環京津新聞網
去年4月2日,昆明一家店鋪門頭為“小龍坎”的火鍋店來了幾名客人,這家火鍋店從戶外燈箱、宣傳射燈、菜單、餐具、到員工服飾、餐桌、餐椅都有“小龍坎”字樣,結賬小票上也印有“小龍坎”字樣。他們點菜、吃飯,并對店內環境、菜單、餐具、鍋底等一一進行細致拍照,結賬時還專門要了發票。原來這些人是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和成都市某公證處的公證員,他們來此消費的目的就是取證,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正是“小龍坎”火鍋品牌的實際管理人。
隨后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將這家火鍋店起訴至昆明中院,以侵害商標專用權為由要求賠償。庭審時,被告卻未到庭參加應訴,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原告向法庭表示,該公司在昆明的授權店鋪僅有7家,而被告不在列。
昆明中院審理查明,被告的工商登記信息顯示:2017年7月19日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為餐飲服務,并未得到四川某投資管理公司授權。被告使用的“小龍坎”字樣與原告“小龍坎”注冊商標僅在字形、字體排列上有細微差別,二者文字、讀音、含義相同,在視覺上基本沒有差別,屬于相同商標;與原告“坎龍小”注冊商標含義一致,“龍”字與“龍”字僅存在繁簡字區別,構成近似商標。
昆明中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小龍坎”以及“坎龍小”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于是作出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實施侵害“小龍坎”以及“坎龍小”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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