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發劑申請注冊成名為“全天然”的商標、吉林某公司申請“粵港澳”作為葡萄酒的商標,企業想借商標給產品打“標簽”,最終都被法院駁回了。
3月31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涉“欺騙性”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典型案例。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獲悉,該院審判三庭成立以來,共受理商標駁回復審行政案件三萬余件,其中涉“欺騙性”條款案件收案量逾千件,該類案件經法院審判后八成多都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數據
涉“欺騙性”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 8成被駁回
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長宋魚水介紹,在該院成立近六年的司法實踐中,商標行政案件數量增長較為迅猛,目前已占據該院各類案件總和的一半以上。其中,商標駁回復審行政案件更是占有很大比重。
“近三年來,涉‘欺騙性’條款商標駁回復審行政案件收案數量分別為200件、508件、374件。在該類案件中,我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維持被訴決定的比例為81.3%。由此可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對于“欺騙性”條款的審查標準較為一致,裁判結果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這對于市場主體申請注冊商標也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宋魚水說。
在大量的商標駁回復審案件中,存在一類因涉及“欺騙性”條款而被駁回的商標,它們的商標名稱與商品實際特點、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特點存在出入,甚至通過一些明示或暗示性表述將可能不符合產品質量、產地等特點的詞匯“植入”商標之中。
宋魚水表示,在實踐中發現部分經營者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僅從自身利益出發,設計商標時懷著僥幸心理,妄圖打“擦邊球”,通過夸大宣傳、虛假描述等方式,誤導公眾。這樣的商標無法獲準注冊,長遠看來,也影響商標申請人作為市場主體的正常經營與發展。
拍案
誤導消費者 “全天然”“為胃好”等商標被駁回
在發布會上,北京知產法院公布了涉“欺騙性”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典型案例。
其中“全天然”商標案中,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3類洗發液、染發劑、化妝品等商品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后以違反“欺騙性”條款為由經復審予以駁回,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全天然”本身有“全部自然形成”的含義,使用在洗發液、化妝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的原料成分全部由天然原料制造,不含任何化學成分,從而有可能產生誤認,被認定帶有欺騙性。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類似情況的還有“古井原生態酒”“有機薈”等商標。
在易誤認“功能用途”方面,包括“為胃好”商標,原告廣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32類無酒精飲料、植物飲料等商品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商標使用在植物飲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具有“養胃”“健胃”等對人體胃功能有好處的功效,從而有可能產生誤認,同樣被認定帶有欺騙性,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類似情況的還有“享瘦曲線”、“霾衛士HAZEGUARD”等商標。
易誤認“技術規格”的商標有“椰樹鮮榨”,原告某集團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32類無酒精果汁飲料、啤酒(無酒精)等商品上。法院經審理認為,“鮮榨”一詞有“新鮮壓榨”的含義,使用在無酒精飲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產品均為“新鮮壓榨”而成,從而可能產生誤認,被認定帶有欺騙性,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類似情況的還有“植萃醇露”、“老手藝”等商標。
典型案例還包括標志中含有地名或與地名相關,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的“粵港澳”,原告吉林某釀酒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33類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法院經審理認為,“粵港澳”是指我國廣東省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構成的區域。該吉林公司將“粵港澳”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帶有欺騙性,最終被駁回。
此外,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在“醫用營養品”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BioTechUSA”商標,社會公眾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通常認識會因為訴爭商標中的字母“USA”而對商品產地等產生誤解,最終該商標也無法獲得注冊。
何為商標駁回復審行政案件?
通俗地說,當企業或者個人申請注冊商標時,可能因為與在先商標近似、標志本身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等因素被駁回。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至法院的這類案件就是商標駁回復審行政案件。
何為“欺騙性”條款?
“欺騙性”條款指的是《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是,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是商標的禁用條款,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標志違反“欺騙性”條款的規定,就意味著其本身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即使進行了使用,這種使用也不能使其注冊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