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一起與“自動搶紅包”有關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法院判決,被告掌上遠景公司賠償原告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經濟損失450萬元及合理支出約25.4萬元。
案情簡介
掌上遠景公司開發并運營了一款名為“微信自動搶紅包”軟件(簡稱涉案軟件),卓易訊暢公司運營的豌豆莢應用開發平臺提供下載該軟件。
該軟件可以使用戶在“微信”軟件后臺運行的情況下就可以自動搶到微信紅包,并且設置有“開啟防封號保護”應對“微信”軟件的治理措施。
“微信”軟件的開發者和運營者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掌上遠景公司和卓易訊暢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官說理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技術發展迅猛,互聯網產業規模逐年擴大,互聯網領域內的創新非?;钴S,新技術和商業模式層出不窮,行業內的競爭也異常激烈,自然帶來了諸多新的競爭法問題。
2017年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專門就規制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問題作出規定,俗稱“互聯網專條”。“互聯網專條”在第二款前三項中列舉了互聯網領域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在第四項設置了兜底條款,使條文本身更加周延,能夠應對層出不窮的新行為、新模式。
|“互聯網專條”|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本案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屬于該條文第二款前三項中明確列舉的行為,但是否屬于第四項兜底條款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原則條款規制的范圍,則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經營者是否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其他經營者存在競爭關系;
2.經營者是否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了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3.該行為是否系擾亂互聯網環境中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不正當行為;
4.該行為是否違反了誠信原則以及商業道德。
首先,二原告與掌上遠景公司、卓易訊暢公司均屬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存在市場競爭關系。
其次,涉案軟件利用技術手段破壞了“微信”軟件的正常運行,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
“微信紅包”功能是二原告出于提升“微信”軟件用戶的社交體驗與活躍度等經營目的,精心設計推出并維護的一種功能,以此增強用戶對“微信”的使用時間和用戶黏性,是微信應用競爭優勢中的組成部分。
而涉案軟件在功能上通過技術手段直接改變了“微信紅包”功能的正常操作流程,以自動搶紅包代替手動搶紅包,架空了“微信紅包”功能的娛樂性和社交性,損害了“微信”軟件的競爭優勢和用戶體驗,未使用涉案軟件的普通用戶可能對微信服務產生不滿,損害“微信”服務商譽。進而可能減少微信用戶使用“微信”的黏性和時間,“微信”流量減少,削弱了二原告通過“微信”流量變現的能力,實質上破壞了二原告運營“微信”獲益的正常商業模式,直接妨礙和破壞了“微信”軟件的正常運行。此外,批量化、自動化的操作方式也必然會增加“微信”軟件運行的數據量和數據流,增加“微信”服務器的運營負擔。
再次,涉案軟件不當地利用了“微信”軟件的運營資源和競爭優勢,擾亂互聯網環境中市場競爭秩序,并損害了軟件用戶的利益。
涉案軟件的商業模式為通過軟件下載聚集用戶獲得流量,利用廣告將流量導向有需求的商戶,并按照流量分成,完成流量變現。但涉案軟件的功能系專門針對“微信”軟件的操作流程進行修改,離開“微信”軟件沒有其他運行價值,且沒有經過二原告許可,沒有負擔“微信”軟件的任何運營成本,而不當利用“微信”軟件的運營資源和競爭優勢,吸引“微信”軟件用戶下載涉案軟件并為自身廣告引流,破壞了競爭機制,擾亂了互聯網環境中的市場秩序。
此外涉案軟件亦損害了軟件用戶的利益。涉案軟件相關頁面顯示,其具有“加速搶紅包”“搶大紅包功能”等功能項,但實際上涉案軟件并沒有開發相應功能,點擊“加速搶紅包”等功能,會顯示“優化中”,并在“優化完成”后彈出廣告信息。這種誘導性的頁面設置欺騙了消費者,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同時對于未使用涉案軟件的用戶,由于理論上手動操作滯后于系統自動操作,其亦無法獲得公平獲贈及領取紅包的機會。
最后,掌上遠景公司在實施被訴行為的過程中具有明顯惡意,違反了誠信原則以及商業道德。
涉案軟件設置有“開啟防封號保護”功能,并設置有專門頁面詳細介紹防封號說明及技巧,可見掌上遠景公司并未按照商業道德尋求與“微信”軟件運營者的授權或合作,而是在明知二原告對涉案軟件持否定態度的前提下,未經許可運營涉案軟件且設置防封號功能應對二原告的治理措施,違反了誠信原則以及商業道德,主觀惡意明顯。
綜上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
掌上遠景公司開發并宣傳、運營涉案軟件行為雖未被明確列舉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之中,但應屬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和第二條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卓易訊暢公司系軟件分發平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涉案軟件由掌上遠景公司自行上傳并發布,卓易訊暢公司并未宣傳涉案軟件,并無證據證明卓易訊暢公司存在幫助他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意圖,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經濟損失的具體賠償數額。鑒于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二原告實際損失或深圳掌上遠景公司違法所得,本院具體考慮以下因素酌定賠償數額,包括:1.“微信”軟件已經成為中國智能手機用戶最主要的通信及社交平臺之一,微信系列商標在國內相關市場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2016年至2019年“微信”軟件月活躍用戶數在8-10億以上,“微信紅包”功能作為“微信”軟件的一部分,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2.涉案軟件將自動搶紅包作為其核心功能進行推廣,不僅嚴重損害二原告經營利益,亦威脅“微信”軟件用戶個人權益;3.涉案行為自2016年1月持續至本案審理之時,持續時間長,下載量、用戶規模較大。涉案軟件在OPPO軟件商店、PP助手、“豌豆莢”、華為應用市場、百度手機助手、酷派應用商店等安卓應用分發平臺的下載量總計超過6747.6萬次,本院認為,雖然下載量不完全等同于用戶數,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涉案軟件用戶規模較大,且深圳掌上遠景公司曾宣傳該軟件“累計用戶達2000萬,榮獲中國開發者百強APP稱號”。4. 深圳掌上遠景公司的主觀惡意明顯。從主觀狀態來看,深圳掌上遠景公司在涉案軟件中推出“防封號功能”對抗二原告的治理措施,可見其主觀惡意明顯,且至其被起訴后仍未立即停止涉案軟件的運營。
綜合以上因素,知產法院酌定深圳掌上遠景公司應當支付的賠償數額為450萬元。關于合理費用,二原告提交了所主張的律師費、公證費的相應票據,故知產法院對此予以全額支持。
判決結果
基于前述事實和理由,知產法院最終認定掌上遠景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掌上遠景公司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450萬元及合理支出約25.4萬元。
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