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選擇使用“支付寶”操作付款,手機界面卻跳轉到了“家政加”的選擇彈窗,這不僅導致用戶反復付款失敗,也讓“支付寶”App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受到質疑,合作伙伴的投訴更是接連不斷。為此,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支付寶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江蘇斑馬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斑馬軟件公司)起訴至法院。
2020年“雙十一”前夕,支付寶公司緊急向法院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經審查于2020年11月11日迅速作出訴前行為保全裁定,責令斑馬軟件公司立即停止對“支付寶”App正常跳轉進行干擾的行為。
今天(2021年7月16日)下午,上海浦東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斑馬軟件公司賠償支付寶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8.5萬元,同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軟件跳轉遭干擾 支付寶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
原告訴稱,支付寶公司系“支付寶”App的主要經營者,對其流量利益和商譽等享有合法競爭利益。URL Scheme系iOS系統內App開發者常用的技術開發協議,用于識別特定手機App或功能模塊,并實現各App之間的順利跳轉。支付寶公司在業內早已將“alipays://”或“alipay://”公示作為“支付寶”App的URL Scheme,以便各類應用軟件識別。
然而,原告發現,斑馬軟件公司在其開發、運營的“家政加”App中設置了與“支付寶”App一致的URL Scheme“alipay://”,該行為導致用戶在使用“支付寶”App付款結算時,被強行跳轉至“家政加”App。
原告認為,斑馬軟件公司強行“導流”的行為,不僅妨礙了“支付寶”App的正常運行,也不正當地利用了支付寶公司的市場成果,明顯有悖于URL Scheme設置的相關行業慣例、公認的商業道德及誠實信用原則。鑒于經核實,確認斑馬軟件公司已停止了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故支付寶公司要求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0萬元。
被告辯稱,“家政加”App與“支付寶”App主營范圍不同,不存在競爭關系。二者URL Scheme設置相同,系由斑馬軟件公司技術人員失誤所致。不當跳轉情況僅出現在已同時安裝兩款App的蘋果手機用戶,在通過第三方App跳轉至“支付寶”App操作支付過程中,且涉案行為存續時間較短、影響輕微,因此斑馬軟件公司并不存在搶奪用戶流量、利用原告市場成果的動機。
判賠48.5萬! 法院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不正當競爭之訴能否成立,取決于經營者實施的特定行為是否具有市場競爭屬性和不正當性。本案中,涉案行為已充分體現原、被告之間對流量等互聯網經營利益的競爭,具有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的相應事實基礎。并且該行為直接導致了支付寶公司的流量利益和交易收益減損,用戶評價降低,同時用戶的選擇權也受到了損害。
法院同時認為,支付寶公司出于行業慣例和提高指向性考慮,將其在經營活動中被許可使用的“alipay”商標設定為“支付寶”App的URL Scheme,并通過公示對其他開發者進行了必要告知。斑馬軟件公司作為“家政加”App的開發者,與“alipay”標識之間并無關聯,其選擇“alipay”作為其App的URL Scheme,既不具有合理理由,又造成了對“支付寶”App正常運行的實質性妨礙,明顯具有不正當性,故應當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否定評價。
除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外,被告還需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賠償數額,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實際損害、被告主觀狀態及行為持續時間等因素,酌定斑馬軟件公司賠償支付寶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8.5萬元。
法官說法:新類型網絡糾紛 需嚴格規制有序引導
上海浦東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本案審判長徐俊表示,當前,我國互聯網經濟迎來了蓬勃發展,新型技術、業態和模式層出不窮,與之相伴的新類型網絡糾紛也不斷涌現。本案中,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影響用戶選擇并最終妨礙經營者合法提供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該行為損害結果往往波及網絡經營者、用戶等多方面,應當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否定評價。通過對該類行為進行規制,有助于激發主體活力,促進公平競爭,引導互聯網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在法治軌道上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