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人員因侵權被訴
作者:千慧
發布時間:2018-03-19
文章來源:人民網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障科技創新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離職科研人員侵犯軟件開發企業知識產權案件,凸顯了當前計算機軟件開發領域亟待引起重視的“離職人員侵犯‘老東家’知產”問題。
科研水平和科研人才培養事關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根本,但往往由于不少科研人員法律意識不強,尤其是知識產權法律意識欠缺,在個人利益驅使下,不惜損害他人的創新成果和科技創新秩序,甚至有的因情節嚴重而承擔巨額賠償,個人事業前途在法律面前戛然而止。
離職人員因侵權被訴
江蘇擎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擎天反貪系統”等四個軟件著作權人。該企業原銷售總監張某、政法產品事業部技術經理楊某在職期間對項目進行協助管理,軟件開發人員王某、金某、韋某曾經參與到涉案軟件開發和銷售工作,可以接觸到擎天公司涉案四個軟件的源代碼等核心內容。
2015年3月,南京云松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成立,楊某的妻子與張某的母親分別擔任股東,張某直接擔任公司監事,王某、金某、韋某也在該公司任職。同年4月起,5人先后離職,其間還簽署了辭職承諾書,明確將繼續履行保密協議。但離開“老東家”擎天公司并任職云松公司期間,5人明知擎天反貪系統等涉案軟件屬于擎天公司,卻仍然在該軟件源代碼的基礎上制作完成被控侵權軟件,短時間內就經過國家版權局登記獲得云松異構系統等四個軟件著作權。
擎天公司發現后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認定云松公司和張某等人的行為侵犯了其軟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復制權、修改權,請求判令云松公司停止申請并注銷軟件著作權,云松公司和張某等人刪除及銷毀相關數據文件、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損失400萬元。
兩審法院均認定侵權
南京市中院在審理中,對云松公司涉案四個軟件進行了證據保全。經過對比,云松涉案軟件源程序與擎天公司源程序基本相同,未進行實質性修改,且在輸出協議格式、數據結構的內容、宏定義、邏輯流程、處理流程等方面均存在相同之處。根據電腦勘驗和對比,發現云松異構系統用戶界面與擎天反貪系統用戶界面28個功能界面一致,12個功能界面基本一致,軟件編寫對應軟件的語言一致。
被告在庭審中辯解認為,申請與擎天公司對應軟件源程序相同的軟件的目的是為了鍛煉公司整個團隊,且云松公司的四個軟件編寫是云松公司整個團隊一起開發,只承認源程序構成侵權,但不承認源程序是從擎天公司處拷貝的,但未提供證據反證。
法院認定,張某作為云松公司的監事,并在其母親為云松公司股東的情形下,亦應當知道沒有楊某等人的上述行為,云松公司不可能在短期內將被控侵權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在云松公司等未舉證證明拷貝擎天公司涉案軟件源程序的侵權人或被控侵權軟件的實際編寫者的情形下,法院認定張某等與云松公司具有共同侵犯擎天公司涉案軟件著作權的故意,并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考慮到計算機軟件的研發需要公司及技術人員耗費大量的時間,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擎天公司需要為軟件的銷售付出包括拓展市場在內的勞力;云松公司被控侵權軟件可能的銷售數量、價格;張某等人侵權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性質惡劣以及擎天公司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最終判決云松公司立即注銷被控侵權軟件著作權,立即刪除與擎天公司涉案軟件有關的資料,云松公司、張某等共同賠償擎天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400萬元。
江蘇省高院經過二審認定,云松異構系統等侵害擎天反貪系統等軟件著作權,認定張某等5人為侵權責任主體,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判決確定的賠償額適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侵權者需付出高額成本
隨著新技術的不斷創新發展,新類型和疑難復雜案件也不斷涌現,部分爭議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生物醫藥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前沿尖端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隨著國家進入互聯網時代,由此引發的計算機軟件糾紛以及以開發手機App、網站等為主要內容的技術合同糾紛不斷增多,且審理難度不斷加大。
GB/T29490-20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6.1.3、6.1.6、7.6等條款均對公司保密提出了嚴格要求,貫徹《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不僅能夠提升員工整體保密意識,規范企業保密、人事管理制度,而且可以在企業內部建立起預防、監控一體化的知識產權管理流程,全方位規避知識產權風險,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尤為重要。
避免離職員工知識產權侵權,一方面應強化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健全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另一方面也應提示企業員工在離職過程中應約束自己的行為,尊重他人知識產權,防止侵害他人商標、專利、軟件著作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諸多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