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小慧
發布時間:2020-05-13
文章來源:海淀法院網
原告快手公司訴稱,其系知名短視頻移動應用軟件“快手”的開發及運營主體,從商標權人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獲得了“快手”商標的獨占使用權。經多年運營,“快手”移動應用已經成為國內最著名的短視頻移動應用平臺之一,擁有極高的用戶量及知名度,涉案商標在相應領域內也取得了極高的知名度。
快手公司發現在第三方應用商店“360手機助手”內輸入“快手”二字,出現的搜索結果第一條并非“快手”產品,置頂搜索結果竟然為“抖音短視頻”APP,并且在應用程序名稱右側顯示有“推廣”標識,點擊該搜索結果即可完成“抖音短視頻”應用程序的安裝及正常使用。經應用商店公示及“抖音短視頻”《用戶服務協議》約定,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為“抖音短視頻”的開發及運營主體。
原告快手公司認為,被告將“快手”設置為付費關鍵詞的行為,利用了其公司在春節期間斥巨資推廣運營產品的契機以及“快手”商標知名度,對自身產品進行推廣宣傳,且因雙方產品功能高度相似,相關網絡用戶本欲通過搜索“快手”搜索相關產品,但搜索結果卻被鏈接到“抖音”所運營的產品,因此使得快手公司提供的產品與其注冊商標之間的特定聯系被削弱,從而實質上損害了快手公司獲取的商標專用權,因此構成商標侵權。
此外,被告的行為客觀上導致希望下載安裝“快手”的網絡用戶在第三方應用商店中搜索程序名稱時,卻在搜索結果第一條得到“抖音短視頻”的安裝鏈接,從而增加了“抖音”產品獲取用戶的機會、減少了本應屬于“快手”的用戶數量,損害了其合法利益,該行為屬于典型的混淆他人商品名稱的“食人而肥”和“搭便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